陳凱文:「北部特區法」符合《基本法》嗎?
港交所前行政總裁兼全國政協委員李小加日前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對港府提出的北部都會區計劃印象深刻,但要摒棄個別會嚴重影響發展,同時制約資源重新配置的現有制度,並吸納部分內地的優良制度,所以建議所謂的「一港兩制」:北部都會區由「北部特區法」建立新的發展方式,北部都會區以外的「南香港」則維持現狀。
不諱言的說,李小加的「一港兩制」建議,實在讓人摸不着頭腦。首先,在《基本法》的憲制框架下,「一國兩制」的「兩制」是指資本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而李小加在訪問中強調,「一港兩制」只是管治制度的改變,而非政治體制的變更,香港仍會維持一國兩制及普通法制度。如此一來,李小加所言的「一港兩制」中,其「兩制」和所謂管治制度改變,具體內容又是甚麼?
其次是法理上的問題,《憲法》第31條和第62(14)條授權全國人大可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區現行的行政區域,則是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所頒布的《國務院令第221號》劃定。換言之,單純從國內法的憲制框架來看,全國人大絕對有權將現行的香港特區一分為二,再為分拆出來的新特區制定另一部基本法律,然後再由國務院決定兩個香港特區的管治範圍。
可是,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第一款的中方聲明,訂明「香港地區 (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即是中方在《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款中,「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乃是涵蓋北部都會區在內的整個『新界』,並在聲明的第(十二)款述明: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將以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如果將現有的香港特區一拆二,又會否違背中方在《聯合聲明》中的政策宣示?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說,李小加的「一港兩制」,不是將現有香港特區一拆二,而是由香港特區制定「北部地區法」,將北部都會區變成「特區中的特區」。然而,《基本法》內又有甚麼條文,授權特區政府可透過本地立法,在特區內自行再作區域劃分,然後將特區政府原有的管治權力,下放予新設置的區域行政單位呢?
沒有,涉及區域組織的《基本法》第97條,只授權香港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第98條則規定: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由於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基本法》屬中央下放權力的授權法,根據公權力「法沒授權即禁止」原則,特區自然沒任何《基本法》未有訂明的剩餘權力。
由是觀之,如要做到李小加的「一港兩制」建議,便須先修改《基本法》第97條,授權特區政府可設立政權性的區域組織,但涉及修法《基本法》第159條又訂明: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而這又衍生一個問題:容許特區政府設置具有管治權力的下級地方行政單位,是否違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呢?顯然,李小加提出建議時,並沒認真考慮過憲制和法理上是否可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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