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行政長官有權為安倍離世發悼念聲明嗎?
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於7月8日遇刺身亡,行政長官李家超於翌日發表聲明,對於安倍晉三突遭不幸逝世表示深切哀悼,又代表香港政區政府及市民向其家屬致以深切慰問。特首發表此份聲明,引來了友人們的一些爭論,有意見認為外交部在安倍去世後已表示哀悼,港府這樣做沒有問題,更能顯示香港一國兩制的特色。然而,這一說法着實值得斟酌。
首先,一國兩制其實是指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五條規定,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維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港府在外國政要身亡後發表哀悼聲明,顯然不涉及香港是否維持資本主義制度的問題,而是屬於香港的高度自治問題。當然,在普通人的語言習慣裏,都愛把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混為一談,但是從憲制的角度而言,這是三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是故,當全國沒有一個地方政府為他國政要逝世發表悼念聲明時,香港作為中央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我們便應從《基本法》這一份憲制性文件當中,審視香港的高度自治權當中,是否包括特首可以發表如此的涉外聲明,而我們只要打開《基本法》,便會赫然發現第13條第一款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當然,《基本法》第13條第三款亦有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但條文提及的「依照本法」,顯然是指《基本法》第七章所述明的「對外事務」,而第七章由第150條到第157條,大抵上是授權香港特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可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以及簽發特區護照。
至於行政長官的職權,《基本法》第48(九)條有授權特首「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但條文中的「對外事務」顯然跟第13條一樣,是指《基本法》第七章內述明的事務,可見《基本法》並無任何一條條文,授權特首可代表香港特區向外國政要離世發表悼念聲明,亦即是不屬於《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安倍晉三被行刺時,已不是日本首相,但他當時仍屬日本眾議院議員,特首發表哀悼聲明仍屬對外事務。退一步而言,即使不視作對外事務,中國作為單一制國家,《基本法》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14)條制定的授權法,香港特區本身並無任何剩餘權力,特首與特區政府亦應堅守「法無授權即禁止」原則,不作出沒有憲制上授權的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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