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健宇:香港人權受基本法保障更勝殖民時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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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女王辭世,香港不少人表露懷緬之情,不知他們看到以下這些事實,假如他們仍是在香港治下,是不是還能如此「懷緬」:英國佔領香港首100年間(1841年至1941年),裁判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卻多達150萬人以上(平均一年有1.5萬人被送上法庭),其中超過70%被告被定罪,當中又有超過25%人被判入監獄服刑。今日的「大館」(舊中區警署)在建立之初便是「警署、監獄、法院」的「三為一體」,為犯人提供「一條龍服務」。回顧這段歷史,我們便會發現在英國「治理」香港的129年間(1841至1970年),香港的「法治」也不過是嚴刑峻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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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轉變始於回歸

「大館」的關鍵人物,要數「堅道」的命名者,威廉.堅(William Caine)。他自1841年4月30日成為香港政府首任裁判官,於3年後建立香港警察隊,並且兼辦監獄事務,直至於1859年9月離任,服務18年,共歷5朝香港總督及副香港總督。當時的《華友西報》(The Friend of China)編輯泰倫(William Tarrant)曾經批評他的貪污行為,結果被下囚。當他面對英國國會的調杳。他曾於1854年說道:「應當公平但嚴厲地對待中國人,他們不會理解你的寬容,當你對他們仁慈時,他們不會感激你,也不會將之歸因於你的人道,而是認為那只是出於你的恐懼。」

英國佔領香港首150年間(1841年至1991年),裁判官一直有權對某些特定類型的罪犯施以笞刑。笞刑即使用藤條、樺木條或者九尾鞭作為鞭打工具,一些早期立法將之和其他所謂「中國式刑罰」規定為只適用於華人的刑罰。香港早期的裁判官們常因濫用笞刑而臭名遠播。笞刑作為法院判處的一種刑罰則一直存在到1990年,直到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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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戰前施用嚴刑峻法、法治意識薄弱是世界潮流,戰後又是如何?1950及1960年代,香港發生多場暴動,今日不少香港市民不見得體會過英國「白警」的鐵棒,但當時港英制訂了《緊急(拘留令)規例》 (Emergency (Detention Ordets) Regulations),可隨意拘留數以千計被認為是不良分子的人,除了無須經法院的司法程序長期拘留市民外,更可隨便將其遞解出境。這段歷史更鮮見親英人士提出。

英國本土人權問題更多

當英國未能延續香港的治權時,英國在香港施政便全然不考慮1997年後的情況。例如英國將香港列為越南船民的「第一收容港」,至1998年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欠下香港11.62億港元債項,至今仍未歸還。同期,港英積極通過多條與人權相關的法案,包括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通過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性別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這些法例當然可以保障市民的權益,但英國為何不在更早的時間通過?「光榮」撤退(敗走)的背後,實是維持一面道貌岸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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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看到英國的人權問題每況越下。以警察暴力執法為例,2020年6月一名警察因在2016年殺害黑人男子被判決有罪,該警察長時間電擊受害者並兩次踢踹其頭部。2003年英國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後,將21個法定機構組成「國家預防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以督促英國政府。《國家預防機制第十一次年度報告》承認,蘇格蘭羈押場內部長期擁擠不堪,超過羈押時限問題嚴重。

當很多從未體會過英國之惡的人,便妄自菲薄,實在令人失望。無論如何,今日香港的人權與法治得來不易,須要我們共同守護,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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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區政府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媒體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汙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認為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