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健宇:香港人權受基本法保障更勝殖民時
近日英女王辭世,香港不少人表露懷緬之情,不知他們看到以下這些事實,假如他們仍是在香港治下,是不是還能如此「懷緬」:英國佔領香港首100年間(1841年至1941年),裁判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卻多達150萬人以上(平均一年有1.5萬人被送上法庭),其中超過70%被告被定罪,當中又有超過25%人被判入監獄服刑。今日的「大館」(舊中區警署)在建立之初便是「警署、監獄、法院」的「三為一體」,為犯人提供「一條龍服務」。回顧這段歷史,我們便會發現在英國「治理」香港的129年間(1841至1970年),香港的「法治」也不過是嚴刑峻法而已。
香港人權轉變始於回歸
「大館」的關鍵人物,要數「堅道」的命名者,威廉.堅(William Caine)。他自1841年4月30日成為香港政府首任裁判官,於3年後建立香港警察隊,並且兼辦監獄事務,直至於1859年9月離任,服務18年,共歷5朝香港總督及副香港總督。當時的《華友西報》(The Friend of China)編輯泰倫(William Tarrant)曾經批評他的貪污行為,結果被下囚。當他面對英國國會的調杳。他曾於1854年說道:「應當公平但嚴厲地對待中國人,他們不會理解你的寬容,當你對他們仁慈時,他們不會感激你,也不會將之歸因於你的人道,而是認為那只是出於你的恐懼。」
英國佔領香港首150年間(1841年至1991年),裁判官一直有權對某些特定類型的罪犯施以笞刑。笞刑即使用藤條、樺木條或者九尾鞭作為鞭打工具,一些早期立法將之和其他所謂「中國式刑罰」規定為只適用於華人的刑罰。香港早期的裁判官們常因濫用笞刑而臭名遠播。笞刑作為法院判處的一種刑罰則一直存在到1990年,直到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制定。
如果說戰前施用嚴刑峻法、法治意識薄弱是世界潮流,戰後又是如何?1950及1960年代,香港發生多場暴動,今日不少香港市民不見得體會過英國「白警」的鐵棒,但當時港英制訂了《緊急(拘留令)規例》 (Emergency (Detention Ordets) Regulations),可隨意拘留數以千計被認為是不良分子的人,除了無須經法院的司法程序長期拘留市民外,更可隨便將其遞解出境。這段歷史更鮮見親英人士提出。
英國本土人權問題更多
當英國未能延續香港的治權時,英國在香港施政便全然不考慮1997年後的情況。例如英國將香港列為越南船民的「第一收容港」,至1998年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欠下香港11.62億港元債項,至今仍未歸還。同期,港英積極通過多條與人權相關的法案,包括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通過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性別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這些法例當然可以保障市民的權益,但英國為何不在更早的時間通過?「光榮」撤退(敗走)的背後,實是維持一面道貌岸然而已。
今天,我們看到英國的人權問題每況越下。以警察暴力執法為例,2020年6月一名警察因在2016年殺害黑人男子被判決有罪,該警察長時間電擊受害者並兩次踢踹其頭部。2003年英國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後,將21個法定機構組成「國家預防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以督促英國政府。《國家預防機制第十一次年度報告》承認,蘇格蘭羈押場內部長期擁擠不堪,超過羈押時限問題嚴重。
當很多從未體會過英國之惡的人,便妄自菲薄,實在令人失望。無論如何,今日香港的人權與法治得來不易,須要我們共同守護,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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