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景祥:捱過世紀疫情 怎能不好好檢討!
從本周一開始,快速抗原測試呈陽性人士不用再向政府申報,受感染人士也毋須接受隔離;政府也從周一開始,只會公布每日核酸檢測陽性樣本數字和死亡數字。自此,新冠疫情的管控措施基本結束,只剩下口罩令,但相信撤銷日期亦不遠了。
撤銷隔離令之外,政府也宣布把新冠視作風土病,以一般上呼吸疾病管理,意味着持續3年多的新冠大流行終於過去,民眾生活和經濟活動將逐步回復正常。
新冠殺傷力 顯然大過鼠疫SARS
新冠疫情是至今為止香港公共醫療衛生歷史上最嚴重的事件。在此之前,只有19世紀的鼠疫和2003年SARS足可比擬。
香港鼠疫發生在1894年5至10月,疫症令2000多人喪生(當時香港人口約20萬),三分之一人口逃離香港。鼠疫可以說是香港自開埠以來,第一次遭遇的公共衛生大災難!
另一場大疫症是2003年的SARS(「沙士」,正名是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相隔鼠疫已超過100年,大家都應該記憶猶新。SARS肆虐是從2003年2月初開始至6月23日,一共有1755人受感染、299人離世。
相比之前兩大疫情,新冠病毒的殺傷力顯然大得多。從疫情持續的時間計,由2020年1月本地開始出現多宗懷疑感染個案起,到今年已踏入第三年。過去3年本地經歷5波疫情,累計286萬人確診(官方數字,醫界有估計受感染人數應達到500萬)、1.3萬多人死亡。
論疫情持續時間之長、受感染及死亡人數之多,新冠疫情都超過了鼠疫和SARS(以人口比例計,鼠疫死亡率比新冠高,但絕對數字就低得多),香港更史無前例地幾乎隔絕了跟內地和世界的往來,經濟和民生受重創。經歷這樣一場世紀大疫症之後,我們又怎能不做一個全面的檢討?
政府專家顧問、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上周接受訪問時,建議政府仿效當年SARS疫情結束後,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審視各項抗疫政策。建議出來之後,醫學界有不同意見,中大醫學院院長陳家亮表示「未必需要」;港大醫學院院長劉澤星則支持檢討,但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有些保留」。
今時今日的政治氣候,成立調查委員會、矛頭指向政府,或任何涉及問責官員或其他公營機構負責人追究責任,都是高度敏感的政治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什麼人組成?調查範圍涉及什麼?調查委員會有沒有傳召權?這些問題處理稍一不慎,隨時會掀起政治風波。在當前香港「由治及興」、穩定壓倒一切的主旋律下,政府成立調查委員會檢討新冠疫情的可能性極低。
檢討是為了學習改進 提高預防能力
按照袁國勇教授的說法,新冠疫情要檢討的「關鍵問題」甚多,包括疫情初起時的追蹤及隔離措施是否做得不足,令疫情迅速擴散;第五波疫情為何安老院舍會成為重災區?其他需要檢討的,應該還包括疫苗注射(應否強制接種)、私立醫院未來在抗疫中的角色、公立醫院的負擔能力(應否為疫症設立特別設施)、中醫診療的配合和未來角色、如何向市民發放信息(要精準、有效)、精神健康支援等。
可以列出來的檢討項目還有很多。香港過去3年的慘痛經歷,付出了沉重代價,如果不做一個全面檢討,又怎能汲取教訓,為未來做好預防,避免悲劇再次發生!有人認為檢討只是「馬後炮」、「賊過興兵」;實情卻是,如果早就知道如何應對,疫情就不會重創香港!正是因為無知、不知,危機過後才要檢討。檢討是為了學習、改進、提高預防能力,而非「早知當初」式的誇誇而談。
1894年的鼠疫令香港一片蕭條,疫症過後,港英政府徹底改革公共衛生環境,收回太平山街大片土地(當時為貧困華人聚居地,衛生條件極差),清拆及燒毁舊樓,改建為現時的卜公花園,又減低居住密度,改善住屋和衛生環境。
此外,政府也在疫區中心建立了細菌學檢驗所(即現在的香港醫學博物館)。於1895年政府成立醫務委員會,全面檢視當時的醫療體系,又開始落實執行《公共衛生條例》(1887年由立法局通過),改組潔淨局,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內地有文章〈政府支配與公共防疫:1894年香港對鼠疫的應對〉(《清史參考》,2012年第45期),對香港如何應付世紀鼠疫及後來疫情平復推行的一系列改革,均有詳細記述。
鼠疫之後的檢討及跟進改善,可以說是香港公共衛生發展的分水嶺,說明了檢討—改革—進步,是良好管治的必要工作。
倘不做檢討 怎向市民交代
事實上,要檢討新冠疫情,可以有不同方式,最敏感的是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由於可以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的權力,專責委員會可以傳召任何高官,包括行政長官!但經「完善選舉制度」後,立法會再無雜音,而且跟政府全面配合,即使由議會調查,相信都不會出大亂子!至於醫管局領導班子,現在亦跟政府合作無間,即使它們做檢討,相信也不會有任何殺傷力!
最安全的方法,當然是由特首委任成立檢討委員會。只要委員會的成員有公信力、具備專業知識和處理公共事務的經驗,它們的報告應該亦有一定價值,當年檢討SARS的委員會報告就是高水準之作。
經歷一場大疫症,如果連最起碼的檢討都不做,又怎能向市民,尤其是在疫情中受創的港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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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