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劉淑儀:戳破「三權分立」迷思
葉劉淑儀認為,三權分立說法無視憲政事實。(大公報/新華社資料圖片)
10月12日,兩位新當選立法會議員梁頌恒、游蕙禎在宣誓時使用了侮辱性詞彙並展示「港獨」標語,令香港和內地俱感震驚。 為解決這一事件引起的政治和法律爭議,特首梁振英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判定兩人的宣誓有違《基本法》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相關條款,因此應被視為無效。 兩人也應被取消議員資格。
在特首向法院提出申請後,出現不少批評指責政府破壞「三權分立」原則。 不過,研究一下香港政治制度的基礎性事實,無論是1997年之前還是之後,便會發現那種認為香港按照「三權分立」原則治理的說法,不過是無視香港憲政事實的妄想而已。
在殖民地時期,港督兼任立法局主席。 立法局由司長以上(相當於今天特區政府的首長級官員)的高級公務員控制。 立法局中的非官守議員也由港督任命。 因此,行政部門牢牢把控著立法局。 香港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門之間並不存在分權問題,直至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決定加快香港民主化發展速度,他於1993年退出立法局,最後10名官守議員也於1995年退出立法局。
在 1997年之前,香港的司法部門顯然享有司法獨立,並且《基本法》第85條也規定,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但在殖民地時期,司法部門被由行政部門主導的政府所控制。 最好的例子就是羅弼時爵士,他最初於1964年作為司法官員加入政府,1966年出任律政司(現稱律政司司長),並於1973年出任輔政司(現稱政務司司長)。 在1979年從行政部門退休後,他被任命為首席按察司(現稱首席法官)。 殖民地政府顯然並不擔心,前行政部門二號人物執掌司法部門可能導致司法部門易受行政部門影響。
那些熟悉英國歷史和憲政發展史的人對這樣的安排或許不會感到奇怪。 美國憲法是成文法,清楚明確地採納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而英國則不同,英國政治制度是在漫長歷史中逐漸演化而成的,並非是按照明確的三權分立原則來組織的。 例如,英國的大法官制度。 在2005年《憲法改革法》出台之前,英國大法官兼任上議院議長、英格蘭和威爾士司法部門主管,同時也是內閣成員。 大法官所擁有的政治、立法和司法職能直到21世紀早期才被分離,因為當時的工黨政府認為一個職位融合三種職能可能有違《歐洲人權公約》。
區慶祥法官就特首申請所做的判決終結了這一種謬見:香港政治制度是和美國一樣以三權分立為特徵的。 針對梁游二人律師所提出的「不干預」原則,區法官判決認為:「不干預原則源於習慣法,並以英國三權分立原則為前提,而英國並沒有成文憲法,並且議會至上。 」不過,在一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特別是像香港這樣擁有成文憲法並且《基本法》擁有最高權威的地區,法院擁有《基本法》所賦予的、裁定立法會程式是否符合法律的管轄權。 他強調:「香港非常不同,因為我們有一部成文《基本法》,並且不是立法機構至上。 」
總而言之,區法官通過裁定支持特首維護了香港政治制度背後的憲政現實:立法機構並不擁有最高權威,法院有權判定立法會程式是否符合法律。 宣誓意味著對「一國兩制」模式中「一國」的尊重,這至關重要。 判決成功確立了《基本法》所要求的、議員所應具備的政治和倫理標準。 雖然上訴和各種司法審查程式還將持續一段時間,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以及區法官的判決,應該有助於令立法會恢復平靜和秩序。
文章翻譯自China Daily香港版,原文:Debunking the myth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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