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政改可繞過《8‧31決定》嘛?

2017-03-14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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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國興在論壇上,指《8‧31決定》不能反映香港的實際情況。(文匯報)

較早前,教協舉辦了一場特首選舉論壇。論壇中,林鄭月娥並無承諾上任後重啟政改,只是承諾她在上任後將創造重啟政改的有利環境及條件,在互諒互讓下處理政改。胡國興則表示不贊同。他認為,「8‧31」三個字未有寫在《基本法》上,因此重啟政改不需提及所謂的「8‧31框架」。此外,根據《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應按實際情況循序漸進落實普選,但他認為《8‧31決定》不能反映香港的實際情況,因此他建議,擴大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降低成為候選人門檻,並在2022年達致普選。

究竟胡官還是林鄭適合當選特首,本文無意評論。然而,胡國興在政改問題上的說法和建議,卻是值得一說。首先,胡國興聲稱「8‧31」三個字未有寫在《基本法》上,原因是《8‧31決定》本來便是坊間通俗說法,它的全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由於該決定在2014年8月31日頒佈,所以簡稱為「8‧31」。

與此同時,《8‧31決定》雖不屬於《基本法》原文的一部分,但是這個憲制性決定的法理基礎,卻是源於《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行使《基本法》第158(1)條所賦予的釋法權力,解釋了《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即坊間慣稱的「第二次釋法」。該次釋法的第三段明確指出: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香港特首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換句話說,不論2004年頒佈的《關於香港特區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簡稱《4‧26決定》)、2007年頒佈的《關於香港特區2012年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 》(簡稱《12‧29決定》),還是泛民主派反對的《8‧31決定》,其法源(source of law)均來自《基本法》。胡國興曾任法官,豈能連何謂「法源」都不清楚?如果胡官知道何謂法源,卻聲稱特區重啟政改時,可以無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決定,那便有混淆視聽之嫌。

事實上,上兩屆政府不可提出特首和立法會雙普選的政改方案,原因正是《4‧26決定》不批准07、08雙普選,以及《12‧29決定》不批准2012雙普選。現屆政府可以提出普選特首的政改方案,其法理基礎則是來自《12‧29決定》,該決定批准2017年特首可以普選產生。由此可見,歷屆政府每次啟動政改,都必須遵照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決定。

更重要的是,07年的《12‧29決定》只有提到「2017年香港特區第五任特首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並無提及2017年之後的特首選舉可否實行普選,只有《8‧31決定》第一點才列明:「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區特首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若如胡官所言,重啟政改時不需提及《8‧31決定》,只根據《基本法》重啟政改五步曲,是否意味人大常委會可以不理會《8‧31決定》第一點,重新審視香港可否在2022年或以後普選特首?是故,胡官以為繞過《8‧31決定》對重啟政改有利,實際上卻是給了人大常委會一次機會,收回《8‧31決定》2017年以後可以普選特首的承諾,甚至可以根據《基本法》第45條提到的「實際情況」,不批准2022年普選特首。

反正所謂「實際情況」,只是一個任意打扮的小姑娘。胡官可說《8‧31決定》不符合「實際情況」,人大常委會可照單全收,卻是說成當日認為2017年以後可以普選特首,不符合「實際情況」,然後乘機不批准2022年普選特首。唯一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胡國興當選特首,「實際情況」的詮釋權也不在他手上,而在人大常委會。

 

行政長官候選人還有林鄭月娥、曾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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