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終院挑戰不到人大決定 泛民「爭取」釋法莫名其妙
一地兩檢關注組早前到西九總站抗議。(香港電台資料圖片)
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雖然為「一地兩檢」奠定下了法律基礎,但有關法律爭議仍未止息,早在特區政府去年7月公布方案後,已有市民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隨著人大通過合作安排,有泛民人士更指有關合作安排違反基本法,將透過司法覆核挑戰。
泛民人士要提出司法覆核之前,必須先認清兩個問題:一是有關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二是人大有沒有權作出有關決定。第一個問題,人大常委會肯定「一地兩檢」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根本宗旨,因為安排不改變香港特區行政區域範圍,不影響香港特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減損香港特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這三個「不」的依據,是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只是以租用方式交給相關單位使用,不涉及任何業權轉移,內地執法人員也只能在該區域執法,內地法律也只是在該區域行使,並不涉及全港,也不屬於基本法18條所提及的「全國性法律」。因此,有關安排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一些人聳人聽聞的指將來中央豈不可以隨意在香港劃定「內地口岸區」?果真如此,中央又何必多番強調「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這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偏見問題。
人大常委會決定具最高法律效力
第二個問題,人大是否有權、程序有否可議之處?一些人認為人大決定不等同法律,這種說法如果不是無知,就是故意漠視人大的權威。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一地兩檢」的決定,這種決定就是法律。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基本法的時候,也是以這種憲制性的決定進行。人大決定是重要的憲制性判斷,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更重要的是,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和法律的最高解釋權。人大常委會也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因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的有關決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僅適用於內地,也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不論一些人喜不喜歡,人大常委會與香港法院是上下級關係,終院推翻不了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自然不應也不能受理司法覆核的申請。
倘受理覆核 釋法無可避免
況且,提出司法覆核有兩個要素,包括程序是否適當,以及決定是否違憲,目前這兩個因素並不存在,終院沒有受理的理由。但「難平者,事也」,如果終院堅持受理,只會出現兩個情況:一是終院在作出判決前自行提請人大釋法,以作為判決的依據,但如此終院又何必受理有關司法覆核?二是終院沒有提請人大釋法而打算自行判決,人大常委會很大可能會在終院作出判決前先行進行釋法,屆時終院也要遵從。
不論哪個結果,釋法都是勢在必行,而有關釋法的內容相信就是現在人大決定的內容。泛民人士提請司法覆核,最後不過是要人大常委會以釋法方式將有關內容重申一次,除了令終院再吃一次悶棍之外,不會得到任何結果。難道「爭取」人大常委會再次釋法,就是泛民人士目的?
「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十分明確,泛民可以不接受,可以繼續批評,可以在本地立法上投反對票,也可以不使用「一地兩檢」,但如果以司法覆核作為反對手段,再次「迫」人大進行釋法,不但徒勞無功,更對香港的司法並無好處。泛民過去不斷批評人大釋法,現在又要「促使」人大釋法,豈非自相矛盾,莫名其妙?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已表示不會為「一地兩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但原來,最想人大釋法的卻是泛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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