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DQ制度化勢在必行
上屆立法會選舉因宣揚「港獨」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的陳浩天,因不服決定,認為選舉主任只能判決一些「技術性」問題,例如檢查表格有否填妥等,卻沒有權決定其提名是否有效,因而提出選舉呈請。
日前高等法院裁定陳浩天敗訴,判詞指出法例下選舉主任的權力,不只是形式上確認參選人簽妥申請表格,而是具有法定權力,決定簽署人是否合資格參選。法庭認為,根據立法會條例,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去決定參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包括是否滿足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亦獲法例賦權去要求參選人提供其他資料,以供選舉主任作出決定。法庭的判決不但確立了選舉主任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權力,而且認同選舉主任通過不同途徑和方法去了解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符合聲明要求的客觀意願(objective intention)」,「這方面並無重大不當」。即是說,選舉主任既有決定參選人是否可「入閘」的權力,更有責有權調查其以往言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在法律上為選舉主任「把關」提供了堅實的依據。
值得留意的是,本案的判詞引用人大釋法內容,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反映高等法院完全接納人大釋法的內容,並以此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參選條件早已清楚明確
雖然法庭已就選舉主任的權力作出判決,但坊間仍有聲音認為應就DQ制定清晰的指引,甚至修訂現行的選舉條例,讓外界更清楚有關要求。其實,參選公職的原則和底線一直十分清晰:就是遵守憲法和《基本法》,不能鼓吹「分裂」言論、不能挑戰國家主權,這些原則和底線一直都存在,亦體現在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要求之上。只是近年「港獨」及「自決」勢力冒起,並且積極參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當局才要在上立法會選舉中推出「確認書」來重申有關要求。遵守憲法和《基本法》的要求已經十分清楚明確,不過是一些人過去揣著明白裝糊塗而已。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七一講話」中,針對香港出現的新情況,明確劃出了不允許觸碰的四條底線:一是不允許危害國家主權安全;二是不允許挑戰中央權力;三是不允許挑戰《基本法》權威;四是不允許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及後立法會宣誓風波,人大果斷釋法一錘定音,正體現中央的底線思維。
可研究設立抗辯機制
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從政,必須認清中央劃下的紅線,在紅線之內中央有最大的包容,一越雷池就會重錘出擊。為確保從政者不能越界,DQ制度化將勢在必行,當中負責的依然是公務員系統的選舉主任,但程序可以進一步明確,也可以制定綱領性的指引,甚至研究在過程中設立抗辯機制等,令DQ制度化,成為香港各級選舉的一個組成部分。
DQ制度化目的並非是什麼「政治篩選」,而是將一些本來屬於常識的底線和要求,將香港的憲制秩序講清楚說明白,把話挑明,讓裝睡的人不能再裝下去。沒有人要打遏誰的參選權,正如沒有人迫你去主張「港獨」、「自決」,被DQ又怪得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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