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喊「結束一黨專政」會否被DQ?
近日,支聯會在維園舉辦了六四晚會,主席何俊仁早前接受訪問時表明,他們將會繼續高喊「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不會考慮會否有人因而被取消參選立法會的資格。筆者在上篇文章中已說到,任何人即使提出違反《憲法》的主張,但是根據《基本法》和現行法例,選舉主任並無褫奪對方參選資格的法理依據。然而,任何人在選舉勝出之後,仍需按照《基本法》和現行法例的規定宣誓。那麼,若然有人跟着支聯會呼喊口號,是否過不到「宣誓」的一關呢?
純粹從法律字眼上來看,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基本法》第104條,以及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中的〈立法會誓言〉,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只是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並無提及擁護《憲法》的法定要求。因此,即使有人提出任何違背《憲法》的主張,只要他們沒有作出任何顛覆中央政府的實質行動,似乎不會因此而宣誓無效。
是故,若要規定立法會議員、特首和其他問責高官必須宣誓擁護《憲法》,只能增修現行《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和附表3中的各個誓言。然而,由於現在《基本法》第104條並無規定宣誓中必須擁護《憲法》,若是單純透過本地立法方式修訂各個誓言,便有可能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因此,最安全而又合憲的最佳方法,自然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啟動第104條的修改程序。
從《基本法》第159條的規定上來看,全國人大常委、國務院或港府,均有修法提案權。然而,若由港府提出,則須先經港區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才能由港區人大在大會中提出,門檻可謂相當之高,提案也難以在立法會上經過。因此從政治現實上而言,交由國務院或者全國人大常委,可能更為合適。
然而,我們從過去中央官員的言論中,發現他們似乎不太希望修改《基本法》。在此情況之下,中央便只能先將2015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立法方式變為全國性法律的《宣誓法》,並在條文加入香港特首、主任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均須宣誓擁護《憲法》的法定要求,最後根據《基本法》第18(3)條,將新訂立的《宣誓法》增進《基本法》附件三之內。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根據《憲法》的說法,中國奉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和政治協商制度,而不是什麼「一黨專政」。正如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早前所說,所謂「結束一黨專政」本來便是一個偽命題。除非大家認為,「結束一黨專政」的實質內涵,其實是顛覆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呢?否則,我們又憑什麼斷定,有人提出「結束一黨專政」便是違憲呢?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