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弘公:一手樓空置稅要慎思
政府在6月30日,公佈即將推行一手樓空置稅,將會向發展商徵收「入伙紙」達12個月或以上,有超過六個月的並未作居住或出租用途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額外差餉」,金額為該單位應課差餉租值的2倍,即相等於樓價大約5%。此政策希望可以促使地產商盡快在建屋過後,銷售手上所持有的一手樓單位,從而令這些一手樓單位不能再被無理空置或囤積。當然,我們看到不少國家都有推行物業空置稅,亦見政策某程度成效,可是將部分政策移植至香港,又真的能否收效?
只針對一手樓是小題大做
大家要留意,現時政府正推動的版本,是針對一手樓空置的額外稅項,而不是針對所有住宅的空置稅項,跟外國的空置稅並不相同。因此,假如要說外國例子有效,就要首先說明兩者的差異,以免公眾混淆。同時,外國的住宅空置率高企,例如澳洲的主要城市住宅空置率超過10%,制訂空置稅政策就是為了將單位供應推出市場,透過供求關係的調整來處理空置與價格的問題。可是,假如香港只是為一手樓單位供應,需大費周章推動一個法例和稅項,就未免過於小題大做。
根據資料,現時香港的一手樓空置單位只有9000個,而當中大部分都是1000平方尺以下的單位,2017年的A、B、C型(即面積少於1000平方尺的住宅)單位的空置率只介乎3.2%至3.4%,而D、E型(即面積多於1000平方尺的住宅)單位空置率就介乎7.6%至8.5%,數字反映現時空置單位的「重災區」其實在於大單位,而非大家較有能力負擔的中小型單位。而最終,一手樓空置稅可能釋出更多並不是普通市民希望購買的單位,最終令此政策出現目標與方法錯配,不能紓緩現時的住屋問題。
或將成本轉嫁買家
另外,對於地產商而言,一手樓空置稅成本相對樓價(和其潛力升幅)而言非常輕微,稅項某程度只成為在售樓時必須承擔的費用,更甚者更可轉嫁至買家。相對買家,地產商在設定價錢時更有議價能力,即使地產商將有關徵費增加至最終售價,買家都只能照單全收,而政府亦無法在法例上要求地產商不能轉嫁有關成本予買家,只是冷眼接受現實。最終,這個政策的效力也完全因為成本轉嫁而抵銷。
要推動空置稅,不應只在一手樓下工夫,而是連同二手樓全面推動空置稅,釋出舊有供應。現時在樓市最大問題,是不少投資者視單位為保值投資,不介意不租出賺取租金,意味住當中有不少單位存有空置情況,而當中有不少都應是中小型單位,假如透過空置稅政策釋出有關供應,就更能應付真正用戶的需要,做到需要與供應成功對接。
政府落實推出一手樓空置稅政策原意固然是好,但成效未必顯著,假使政府希望以此來解決問題,未免最後也會失望,而推出「一刀切」式的住宅空置稅,以擴大針對範圍。不過,不論以往的「辣招」,還是現時的空置稅政策,都應該因時制宜,隨時間和環境而作調整,皆因這些都只是處理供求關係和機會成本計算的「特效藥」,而有增加供應,推動公營房屋興建,大幅增加市場存在的住宅單位數量,才可以真正從根基處理樓宇供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