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詠欣:何謂IVA及DRP
最近,有讀者詢問﹕「債務重組(下稱﹕IVA)期內可否借物業按揭呢﹖如果不能,哪麼IVA跟破產有何分別﹖而債務舒緩計劃(下稱﹕DRP)又是甚麼呢﹖哪到底怎樣知道自己應選擇IVA還是DRP﹖」
其實,《破產條例》除了提供破產作為解決欠債問題的一種方式外,還有個人自願安排亦即是債務重組(簡稱IVA),希望給欠債的人透過 IVA 債務重組而避免破產。而債務舒緩計劃是(簡稱DRP)是債務重組其中之一種方法,可以說是IVA的簡化版。
到底欠債人選擇IVA還是DRP呢﹖如果採用IVA,欠債人必須委任一名代名人代表其處理所有IVA上的安排,而代名人必須為法院所認可的專業人士。欠債人透過委任的代名人,擬定還款方案,方案內列明欠債人之所有債項,並跟據其還款能力,提出一份列明利率,期數及還款金額之還款建議書。方案擬定後,經律師向法庭申請臨時命令,一經申請接納,欠債人由IVA申請至頒報或反對期間,債權人不能向欠債人申請破產及提出法律動議。方案通過後,欠債人需透過代名人執行還款方案,並跟據議案上之還款方法分派給各債權人。
至於,採用DRP,欠債人便不需要委任代名人替欠債人擬定還款報告、不需要聘請律師向法庭申請臨時命令及不需要上庭開債權人會議。欠債人只需擬定一份說明欠債人之還款能力,還款額、利率、期數及還款方式之建議上,之後,分別向個別之債權人獨立提交,並直接與其商討一個能符合雙方利益之協議,整個過程大約需一個半月至兩個月時間。透過DRP與債權人達成新的還款方案,使欠債人可以大大減少利息的支付,並且可以在可見的數年間償還所有債項,使欠債人減輕生活負擔,維持在合理的生活水平。
採用上述兩種方法,欠債人可以避免破產,也不會有破產紀錄,亦可保留其負資產物業,更重要的是不會影響現有工作及聲譽,須注意一點由於在IVA期內只能還債,不能再借新債,故做物業按揭就等如增加負債,對現有債權人是不公平的,就算在期內收入增加,亦要通知律師,以安排多還款項予債權人,故銀行是不會批出按揭貸款的,但不用擔心,當期滿後,銀行一般都能再次批出貸款,因為在銀行角度嘗試透過債務重組的欠債人是具有還款之責任心與申請破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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