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仁諺:忘記鬧劇,回歸條文

2019-05-15
夏仁諺
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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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鬧劇層出不窮,先是法案委員會「鬧雙胞」,然後是5月11日議員推撞無法開會。本來,審議法案是議員的份內工作,也是一門專業,毋須市民操心,但立法會淪落如此,夏仁諺認為香港市民應當自強,不能再事事倚賴議員,必須靠自己讀懂修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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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講,香港法例條文寫得十分複雜,夏仁諺讀懂今次的修訂草案,也花了足足一天。這讓我懷疑,早前在所謂「13萬人大遊行」的隊列之中,有多少人真心理解是次修訂的條文內容。假如大家無法理解條文的內容,只是出於一份沒有實際根據的恐懼感,就貿貿然參加遊行,最終推倒了修訂案,隨時平白地自損了利益,又讓香港貽笑於國際社會而不自知。

夏仁諺認為,是次逃犯條例修訂的爭議,最大的問題,是香港人的焦點,似乎在媒體的議程操作之下,過份地聚焦於移交逃犯的請求地,而忽略了這個條例適用何種罪行。

為了讓懶人也能輕易查看法例原文,夏仁諺給大家貼上方便的連結: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03?xpid=ID_1438403283688_001

 

以上連結是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附表一的原文,它羅列了原本適用於逃犯移交條例的46種罪行。在46種罪行中,劈頭第一條就是謀殺罪。今次政府提出修例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為了趕及今年十月,以新逃犯條例把去年台灣一屍兩命謀殺案的嫌犯陳同佳送回台灣受審。

然後,第二種罪行是教唆他人自殺,第三種是惡意傷人,第四條種是包括強姦在內的性罪行。再往下數,還有更駭人聽聞的罪行,包括綁架、拐帶、販賣人口、販毒、縱火、逃獄、傷害兒童等等。換言之,是次修例,本來就是針對惡劣罪行,不使有關犯人逃之夭夭,然後安心地匿藏在香港。反對修例,即是變相鼓勵惡犯潛逃香港,使他們安安樂樂地匿藏在自己的身邊。販賣兒童、販賣人口、販毒多為國際犯罪,這樣的人在香港自出自入,香港將變成怎樣的都市呢?香港人議政,似乎只慣於人云亦云,人不講,自己就不會FACT CHECK。

最聰明的香港人,也許要算是「精英雲集」的商界人士,相信他們一早有人讀完整個附表一,完全熟悉逃犯條例內的46條罪行。政府在修訂中按民意剔除的9條罪行,即是在這46條罪行中,商界人士較易誤墮法網、但嚴重性稍低的其中九項。可惜,香港人議論修訂案,除了這9條,其他37條罪行,幾乎無人提及。

目前,香港與中國之間沒有簽署跨境逃犯引渡協議,因此在中國大陸境內犯下嚴重罪行的人進入香港,即可能免受法律制裁。

其實,逃犯引渡協議在國際間非常普遍。目前,香港與世界二十個國家訂立了逃犯引導協議,除了英、美、法等國,還包括了菲律賓、斯里蘭卡等國。另一方面,當香港個別人士憂慮法例被濫用時,中國內地和台灣一早簽訂了金門協議,中國內地也和法國、西班牙、意大利、澳洲、比利時等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美國、加拿大也有遣返被內地通緝的逃犯的例子,反映逃犯移交條例或有關協定是一種國際上打擊犯罪活動的慣例,非常普遍。諷刺的是,中國是香港的主權國,連斯里蘭卡都有的香港雙邊逃犯引渡協議,中國卻還沒有。

說到這兒,讀者不妨打開設於香港政府律政司網站的《移交逃犯協定列表》細看,網址是

https://www.doj.gov.hk/chi/laws/table4ti.html?fbclid=IwAR1mec33M5X_zkFnXjGtC2hxs5iVnRaTG8cEz_l4IyFSJVWXPyenZV4Vvng

 

打開英、美、芬蘭、澳大利亞、馬來西亞、斯里蘭卡等協定看看,無論哪一份協定,都指明只要犯人罪行可判處一年監禁以上,即符合基本移交條件。然而,香港人容易恐懼,又從來不做FACT CHECK,為了照顧香港人的這種玻璃心,政府已做出了讓步,改為罪行須可判三年監禁,才符合基本移交條件。至於只接受「雙重犯罪」、不受理「政治罪行」、不接受「死刑」、保留「人權保障」、必須「公開聆訊」、可以隨時提出「司法覆核」等等,這些都是同類協定和法例本來就有的保障條文。換言之,新修法例根本跟足國際標準,有充足條文防止法例被濫用。

活在人云亦云的恐懼中,人容易變得神經質、非理性,很容易做出不當判斷,連累街坊。打開條文,細讀條文,逐條思考,綜合討論,要求自己做出何種判斷,都眼觀全局,有根有據,這才是理性的議政方式。想對方附和自己,自己必須先做好功課。連37條罪行包括何罪都不知道,這種水平的反對聲音,如何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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