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學聯香港青年專才協會關於支持特區政府修例的聲明
為彌補現有法律的漏洞,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於2月15日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該修訂」)。然而,該修訂在香港各界引起軒然大波,引起了持有不同政見的各派的激烈對抗。基於對該修訂的立法背景和具體條款的分析,本會認為該修訂從法律角度看來可被稱作公平、合理,該修訂的通過將推進香港與還未與香港簽署長期引渡條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內地、臺灣和澳門)之間的引渡合作,完善香港的引渡法律體系,提升香港在國際社會中的法律責任度,因此其通過不應因政治原因受到任何阻礙。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根據《基本法》第九十六條,「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該修訂是香港根據基本法對其引渡法律體系作出的完善和「適當安排」。
在該修訂之前,香港僅與32個司法管轄區就刑事協助事宜簽訂長期協定(不包括中國內地、臺灣、澳門),且僅與20個司法管轄區就引渡逃犯事宜簽訂長期協定(不包括中國內地、臺灣、澳門)。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逃犯條例》(未修訂)規定,香港與未與香港簽訂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引渡事宜,須按個案處理。然而,修訂前的個案處理方式是不合理的,因為現有條文要求個案移交安排須藉附屬法例刊登憲報,並在立法會討論,無論在時間及保密需要上都不切實際,因此21年以來,個案處理從未發生過。
該修訂正是彌補了這一法律漏洞,簡化了個案處理的程式,去除了刊登憲報和立法會討論的環節,對37條重罪的疑犯直接提請特首審查。雖然程式有所簡化,為了確保對疑犯的保護,可判處最高刑期由不少於1年增加到不少於7年,可控罪名由46項減少到37項(另有3類7項可控罪行實際上在7年門檻下被排除),其他對疑犯人權的保護(包括不允許因政治原因引渡)全部保留,且香港特區政府應只處理請求移交逃犯或刑事協作的一方的「最高政府」(就內地而言,即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
可見,該修訂為完善香港引渡法律體系之努力,其推行範圍為所有未與香港簽訂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理應包括內地、臺灣和澳門,否則則為不公正的立法。在考慮到香港現行引渡體系之不健全以及該修訂對嫌疑人高度的法律和人權保護的情況下,一群別有用心的反對派對引渡犯罪嫌疑人到內地的政治憂慮顯得蒼白無力。海學聯香港青年專才協會將堅決支持立法會儘快通過該修訂,我們期望社會各界團結一致,共同推進香港法制進步,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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