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信:台灣殺人案怎麼辦?

2019-06-20
劉信
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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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暫緩《逃犯條例》的修訂工作。隨後,特首再次發表聲明,重申政府並無重啟程序的時間表,希望藉此可讓社會盡快恢復平靜和避免任何人受到傷害,又承認政府在工作上的不足,為此向市民道歉。

可以說,港府在修例上的讓步,實際上已經跟撤回無異。在此情況之下,香港已沒任何現存法例,可以處理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在10月出獄之後,也沒法將其押至台灣受審。為此,有網媒便在一篇「報道」中,重提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的建議,即透過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使到現行的謀殺案和誤殺案具有域外法律效力,藉此賦予香港法院審理台灣殺人案的權力。

不諱言地說,這一篇所謂的「報道」本身便是立場偏頗,內容極具誘導性,讓讀者覺得,兩個律師公會的建議可行。一般讀者不諳法律的話,便很容易盲從這類「權威」的意見。其實,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的建議,不但沒有追溯力,而且有可能侵犯別的國家和地區的司法主權,更有可能牴觸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正視不溯及過往原則

首先,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任何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於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換句話說,即使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也只能審理法例修訂後才發生的域外謀殺和誤殺案件,台灣殺人案發生在修訂之前,香港法院依舊沒權審理。

假如香港法院罔顧不溯及過往原則,便有可能牴觸《人權法》。基於《人權法》是為了實施《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訂立的本地法律,而基本法第39條又規定《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便有機會出現違憲問題。

慎防國際法律爭端

其次,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所產生的域外法律效力,不只是覆蓋內地、澳門和台灣,而且是覆蓋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這種修訂便不只是侵犯兩岸三地的司法管轄權,更是侵犯了別國的司法主權(Legalsovereignty),很有可能造成國際法律爭端。舉例來說,法例修訂之後,即使一個美國人在美國殺人後逃到香港,香港也有權審理,但香港與美國已簽署引渡協議,美國若要求香港把疑犯押回美國受審,香港法院該如何是好?這個問題,兩個公會並無提出過任何說明。

不能違背基本法

第三,根據基本法第19條第二款,香港特區法院除繼續保有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然而基本法並無任何條文,授予香港法院擁有域外司法管轄權。基於「法沒授權即禁止」的原則,任何授予或擴大香港法院的域外司法管轄權,均須事先獲得中央授權。沒有中央授權,單憑修訂本地法例,其修訂必定違憲,不符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

事實上,連立場一向傾向反對派的陳文敏,也曾表示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必然涉及基本法,可能需要中央授權。為何那篇網媒的「報道」裏,竟然選擇隻字不提呢?這樣的選擇性報道,又是否要誘導輿論,讓不明真相的讀者覺得,政府當初修訂《逃犯條例》是多此一舉?這個問題,煩請看倌自行判斷。

 

文章原刊於《香港商報》。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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