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信:行會集體負責制不是應該一起道歉嗎?

2019-07-02
劉信
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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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劉信講了好多,幾乎天天講,日日講,對建制派的不滿亦都山洪暴發,按捺不住。除了政黨以外,今次表現最難看的,絕對是行政會議。劉信甚至可以有合理懷疑,行會成員是否都違反《基本法》中有關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54條,「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即是說,當初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決定修訂《逃犯條例》的時候,很有可能已經在每星期舉行的行政會議上討論過,並且獲得大部分行政會議成員的同意。

因為如果行政長官的政策,並非獲大部分行政會議成員同意,拒絕接納的原因,被《基本法》第56條清楚指出,需要明確記錄在案。第56.3條列明「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紀錄在案」。再者,行政會議屢次傳出守秘問題,可以將之理解成,如果議案太具爭議性,就會有人放料給傳媒,向政府施壓。

《逃犯條例》的修訂,經過103萬人遊行,到612的衝突後,整個建制派受到莫大的壓力。結果就是突然間,行政會議成員開始放風,說政府應該考慮暫緩《逃犯條例》,形形式式的表態都有。即使在反林鄭表態上最忠誠的湯家驊,都要講政府至少應該要考慮重新諮詢。

行政會議作為特首的智囊,如果行會成員反對修訂,或者認為政府解說工作不足,不應硬上立法會進行二讀。為什麼行會議員不會協助特首出來解說,又或者為什麼沒有在行政會議上說出反對的意見呢?如果是大家原來有在行會中表達意見,而林鄭月娥堅持推行,那麼就如第56.3條所指,會具體紀錄在案。至少不是在社會出現巨大回響,然後出來說,因為集體負責制所以一直支持。

退一步來說,如果行會成員認為解說工作不足,而因為集體負責制而支持特首決定,在林鄭決定暫緩道歉後,不是應該一起出來道歉嗎?說好的集體負責制,為什麼突然之間只變成林鄭一個人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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