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港府可調動駐軍維持治安嗎?
日前,浸會大學協理副校長楊志剛以《「洋紫荊革命」的白手和黑手》為題撰文,直指近日針對修訂《逃犯條例》的一連串示威行動,造成「政府總部被迫關閉,行政立法兩會無法運作、治安部隊總部被圍、市民蜂擁上街、市中心癱瘓。放諸世界任何地方,都足以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並調動軍隊維持秩序」。
不諱言的說,楊副校的論點,實在值得商榷。因為按照《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的規定,只有香港爆發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雖然現時爆發的示威行動,對社會秩序帶來了一定程度的破壞,但仍未是港府不能控制的局面,港府絕對擁有足夠警方維持社區治安,亦可根據本地法例懲處違法分子,必要時則可宣佈宵禁,根本沒有進入緊急狀態的必要。
另一個更值得探討的問題,便是楊副校提到「調動軍隊維持秩序」的問題。根據《基本法》第14條第二款,香港特區政府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區的社會治安;《基本法》第14條第三款及《中國香港特區駐軍法》(下稱:《駐軍法》) 第 9 條又規定:駐港解放軍不干預香港特區的地方事務。換言之,只有香港出現特殊情況,才會出現「調動軍隊維持秩序」的問題。
第一種情況,便是全國人大常委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宣布國家陷入戰爭狀態,或者香港因爆發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進入緊急狀態,駐港部隊便須按照《駐軍法》第 9 條的規定,根據中央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種情況,便是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基本法》第14條第三款,以及根據《駐軍法》第 14 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中央政府請求駐港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法》第 14 條第二款則規定,特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政府批准後,駐港部隊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值得注意的是,駐港部隊在港府請求下執行維持治安的任務時,將根據《駐軍法》第 14 條第三款的規定,由駐港部隊最高指揮官或其授權的軍官負責指揮。現行《公安條例》 第 50(3)及(4) 條又規定,駐港部隊的任何人員在《駐軍法》第 14 條規定下執行維持治安的任務時,擁有香港警員相同的權力、保障及豁免權。至於少尉級或以上的任何人員,則跟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員一樣,擁有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
那麼,駐港部隊若然違法,又由誰審理呢?根據《駐軍法》第 20 條規定,駐港部隊的刑事案件須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只有駐港部隊在非執勤期間觸犯本地法例,才交由香港特區法院負責審理。唯一的例外情況,是雙方協商一致之後,如果認為交由對方管轄更為適宜,便可以移交對方管轄。至於駐港部隊的國防等國家行為,根據《基本法》第19條及《駐軍法》第 20 條則規定,不受香港特法院管轄。
參考條文
《基本法》
https://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2.html
《駐軍法》
http://www.mod.gov.cn/big5/regulatory/2016-02/19/content_4618048.htm
《公安條例》 第50條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45/s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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