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歷山:蒙面犯法乃暴行元兇──與楊岳橋議員商榷
香港病了,且病得不輕。這是一場回歸以來最嚴重的病,讓人想起2003年奪取近300條人命的世紀疫症SARS。
反蒙面法 立法刻不容緩
當年滿街人戴上口罩,現在是,遊行人士尤其是遊行過後留下的人都戴上口罩;當年病人高燒不退,現在香港民情沸騰,混亂一片;當年病菌攻擊全身多個內臟器官,現在是「口罩人」攻擊立法會等多個政府部門,而且「遍地開花」向交通樞紐、社區等廣泛蔓延;當年SARS肆虐香港在好長一段時間,找不到任何藥物可以克制病菌,現在是,當局對暴行束手無策、進退兩難,而主要原因是因為肇事者蒙上了面容,難以辨別,警察無法秉公執法維護法紀確保社會治安。
口罩本是用來防止病菌傳播的防護工具,此刻卻成了犯罪分子掩飾身份的保護傘,戴上口罩(或其他防毒面具),就可以肆無忌憚做犯法事情而逍遙法外。由於犯法的成本是零,年輕人容易有樣學樣,使蒙面犯法像傳染病一樣迅速傳播。蒙面犯法人數迅速增加,由初期的幾十人增加到幾百人,甚至更多,行為也日趨激烈和粗暴。
黑衣蒙面犯法更成為香港的「風土」標誌,傳遍國際國內,為香港法治社會的美好形象蒙上了一層厚厚的、難以洗脫的污垢,在相當程度上,為香港長遠的經濟、民生和政治前途帶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
難道一個人蒙上面就可以為所欲為、任意犯法嗎?這是任何法治社會所不能允許的!常識告訴我們,蒙面後隱蔽了身份的犯罪者,往往會做出更激烈的行為。如果大家都不戴上面具,相信香港今天不會發展到如此烏煙瘴氣、亂七八糟的局面。
《反蒙面法》在歐美西方民主國家已先後立法。在美國10多個州、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瑞典、挪威、丹麥、比利時、奧地利、西班牙等多國都已立法嚴禁示威者蒙面。有的罰則相當重,如法國今年2月通過更嚴法例,示威期間帶面罩,最高可處一年監禁及1.5萬歐羅罰款,而加拿大最高可判10年監禁。
香港因為至今沒有《反蒙面法》,現在正深受其害,立法已刻不容緩。
醫生證明必須基於事實
日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若果「犯罪不須付出代價」的思維繼續,對年輕人沒有好處,她再次建議為《反蒙面法》立法,得到社會廣泛的認同和支持。
但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出,《反蒙面法》建議「無聊」,不治標也不治本,「如何界定有冇需要(戴口罩)呢?係咪到時去到法庭,人人都住張醫生紙去證實有需要呢?」云云。
楊議員身為大律師,應謹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蒙面犯法不用「埋單」已經公然違背了這一基本原則。
更重要的是,不能因為實行起來有難度,就否定立法的必要性。而楊議員所謂的「人人都醫生紙」更是嚴重的歪曲和誤導。
筆者任職香港公家及私家執業醫生數十年,有必要在這裏嚴正指出,醫生紙不是隨便開的,香港醫生守則明確規定所有醫生證明,必須基於事實。如果犯案人犯案時沒有傳染風險而須戴口罩,或者犯案人沒有對特殊氣味有敏感反應的紀錄,無論在公立醫生或私立醫生均無法取得所需的「醫生紙」!楊議員的言論是散布錯誤訊息,更是對香港醫生職業操守的嚴重詆毀,必須予以澄清。
文章原刊於《信報》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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