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特首可「外借」內地武警嗎?
上週五,特首林鄭月娥召開記者會,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所賦予的權力,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該規例列明,任何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根據《公安條例》進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時,不得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違反規例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第四級罰款(25000港幣)及監禁1年。
規例頒布之後,自然惹來泛民中人的反對。除此之外,政府正式宣佈動用《緊急法》前,亦有建制中人表示憂慮,擔心禁止蒙面規例出台,將會引起反效果,激起大批群眾蓄意蒙面上街,使規例形同虛設。有意見因而建議,特首可引用《公安條例》第40條,委任內地武警成為香港的特務警察,提出此一建議的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丁煌,更認為這是「成功止暴制亂的關鍵所在」。
問題是,這個建議真的可行嗎?單純從《公安條例》第40條的字面意思來看,條文當中並沒任何字眼,列明「任何願意擔任特務警察的人」,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乃至是中國公民。是故,不論是內地武警、警察,還是世上其他地方的警察,只要符合「願意擔任特務警察」的條件,警務處長都可在特首授權之下任命。
關於第(1)條問題,防暴工作既然需要專業培訓,自然屬於特別職務。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2):警隊是否已沒能力擔任防暴工作。
從現時的形勢上來看,警隊人數高達2萬9千多名,扣除4千多名文職,尚有2萬5千多名警員,加上警隊現時從沒出現譁變的跡象,香港真的沒有足夠警力恢復社會秩序乎?特首在此刻貿然「外借」人手,又會否讓前線警員覺得,特首質疑他們維持治安的能力,因而打擊他們的士氣?
更加值得思考的是,根據《基本法》第14條第三款:香港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假若特區政府真的沒有足夠警力維持社會秩序,為何不是引用《基本法》第14條,請求駐港部隊的協助,而是在《公安條例》第40條鑽空子,「外借」內地武警呢?這是提議者應當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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