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如何避免建制派被「奪權」?
非建制派在早前召開的民間記者會中,提出搶攻下屆立法會的功能界別選舉,藉此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不少人均撰文批評非建制派的行動,乃是旨在「奪權」,但是批評過後,究竟有何解決辦法呢?這個才是值得深思的課題。
平情而論,建制派能否保住立法會過半議席,主要取決於四個方面:一是現屆政府在選前的施政表現,二是建制派的選舉策略及宣傳部署,三是非建制派的選舉策略及部署,四是非建制派取得參選資格的人數。當中,以現屆政府的施政表現尤為關鍵,因為根據過往的選舉經驗,政府的民望將影響投票率,投票率越高,游離票便越多,游離票一多,對非建制派的選情越是有利。
當然,建制派的選舉部署及文宣工作,對於選情也有重要影響,但是不要忘記,大多數建制派政黨都是政府執政同盟的一員,政府的施政表現自然跟建制派的民望掛鉤,亦會影響建制派文宣工作的開展。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化解,確診個案因大量海外港人回流而上升的情況下,現屆政府將會推出什麼抗疫及救市措施,將會直接影響建制派在未來立法會選舉的支持率。
至於非建制派的選舉及文宣部署,他們作為在野派系,文宣工作的焦點,自然亦放在現屆政府的施政失誤之上。因此,政府的施政失誤越少,越少提出具有爭議性的政策及方案,對方的選舉文宣亦自然越難開展。與此同時,現屆政府如何完善現時的立法會參選機制,給予選舉主任明確的參選資格審核標準,亦會問接影響非建制派的選舉及文宣部署。
畢竟,根據現行《立法會條例》第40條,參選人必須填妥一份載有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才能成為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而筆者在較早前的文章已經指出,條文中的「擁護《基本法》」並不是只擁護某一條《基本法》條文,而是擁護整部《基本法》的所有條文及規定。
然而,在過去的幾場選舉中,選舉主任似乎只是把焦點放在參選人是否支持「港獨」或「自決」,便只是把着眼點放在擁護《基本法》第1條,參選人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其他條文,選舉主任便甚少關注,造成部分選擇性擁護《基本法》的候選人,最終能夠取得有效提名,甚至成功當選。
以下是選舉主任審視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時,較少關注的一些問題:
當候選人反對廿三條立法,可否視為擁護《基本法》第23條呢?
當候選人反對人大釋法,可否視為擁護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所擁有的釋法權呢?
當候選人主張所謂的「五大訴求」,又可否視為干涉律政司根據《基本法》第63條所負責的刑事檢控工作呢?
當有候選人反對坊間俗稱「831決定」又應否視為不擁護全國人大常委根據《基本法》所擁有的政制發展決定權呢?
由此可見,現屆政府能否給予選舉主任清晰指引,以便他們審核參選人是否真誠地擁護整部《基本法》,將對非建制派未來的人選及文宣部署,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亦是建制派能否保住過半議席的其中一個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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