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區議員掛辱華橫額,有無問題?
香港電台圖片
日前,民主黨觀塘區議員梁翊婷、洪駿軒在區內懸掛一幅宣傳橫額,印上國家領導人的照片之餘,還虛構一句對方未曾說過的「對白」,並將國旗上的五星改為四顆病毒,藉此諷刺內地政府的抗疫工作不力,造成新冠肺炎擴散至其他地區。
為此,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在報章撰文,聲稱梁、洪二人的行為,已是違反《憲法》第54條,同時違背二人曾在參選時所作出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聲明、涉嫌觸犯侮辱國旗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那麼,劉國勳說得對嗎?
首先,劉國勳指二人的行為違反《憲法》,即使其指控成立,亦沒實質意義,因為《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條文只是列明一些原則性及概括性的規定,更詳細及明確的罰則,則須另行立法再作規定。換言之,指控一個個人違反《憲法》,並不代表對方要因此而承擔法律責任。只有指出對方觸犯哪一條具體的香港特區本地法律,對方才有因此而被起訴及負上刑責。
其次,二人雖曾在參選時,填妥一份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但是這份聲明並沒規定二人須要擁護《憲法》。況且,劉國勳並未能提出二人的行為,究竟怎樣證明二人並非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另一方面,當選舉主任當日信納二人所作出的聲明,對方已因此而取得參與區選的有效提名,除非有人能夠證明,二人當日其實是作出虛假聲明,否則對方難以因此而獲罪及喪失議員資格。
侮辱國旗罪方面,有人可能認為,二人把國旗上的五星改為病毒,不符合國旗的法定規格,便不能視作國旗,而對方繪畫的既然不是國旗,自然不會觸犯侮辱國旗罪。然而,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8條訂明:「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即是二人的行為,可被視為展示經過改動而不合規格的國旗複製本。
另一方面,《國旗及國徽條例》第四條規定:「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第七條則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條文中的「玷污」(defile)一詞,其意思均不是純粹解作物理層面上的弄髒,還蘊含污損聲響或形象之意。
是故,二人故意公開展示一面經過改動而不合規格的國旗複製本,而他們對於國旗圖案上的改動,已構成國旗聲響及形象上的玷污,因而觸犯侮辱國旗罪。即使橫額已被撤下,但是侮辱國旗的作為已經作出,有關當局應該立案調查,並且落案起訴梁翊婷及洪駿軒二人,以免他們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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