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何故要改變區議會選制?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日前的講話中,談及下屆區議會的去留及改制問題。對於各路政治派閥而言,現屆政府決定保留區議會、議席數目和薪酬待遇,自然是一件可喜可賀之事,但在特首尚未詳述下屆區議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只說「保留一定的選舉成份」的情況下,區議會是否重設委任制,若重設將有多少委任議席,特首口中的「選舉成份」,是指直選還是間選,若有間選將產生多少議席,地區直選會否維持簡單多數制,便成了各方人馬最關心的課題。
例如有些人認為,特首那一句「保留一定的選舉成份」,意味着早前坊間流出的區議會改制傳聞,便是所謂的最終定案,即是1/3議席由委任產生,1/3議席由地方直選產生,1/3議席則由俗稱「三會」的分區委員會、各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各區防火委員會間選產生。部分人還煞有介事地強調,重設委任制度不違《基本法》,又把區議會能否回到《基本法》第97條下的「非政權性」定位,跟區議會選制的改變扯上關係。
然而,區議會由設立至今,通過或否決的任何議案,從來都是不對政府構成約束力,意味着區議會過去若有地方,違反「非政權性」的定位,便只有它曾可間選立法會和選委會議席,並可循「超區」方式參選立法會。在此情況下,隨着中央於2021年決定完善香港選制,不論是5個立法會「超區」議席,還是區議會間選立法會和選委會議席的權力,都已被悉數收回,可見是否重設委任議席,或者改變現行的區議會產生辦法,都跟區議會能否重回「非政權性」的定位無關。
如此一來,重設委任制或改變區議會產生辦法的唯一原因,便只有特首提到的「把維護國家安全放在首位」,但又會衍生一個問題:現行的產生辦法,真是無法確保國家安全嗎?誠然,受修例風波影響,反對派在2019年區選中取得大多數席位,當中有人曾在選前或選後,發表過含有港獨性質的「光時」口號,亦有不少人在反對派發動「35+初選」後,將其議辦用作所謂的初選票站,涉嫌協助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只是熟悉根據現行區議會選舉相關法例的人,便知《區議會條例》第34條規定:參選者須在其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否則不算獲有效提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16條又授權選舉主任,可在不信納參選人簽署的擁護效忠聲明時,決定對方的提名表格屬無效,即坊間俗稱的DQ,這是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2019年參選時被DQ的法理基礎。
換言之,若是單純地從維護國安的角度出發,即使不改變區議會的產生辦法,只要選舉主任緊守崗位、嚴正執法,2019年的區選便不會出現只有黃之鋒一人被DQ,其他明顯有問題的候選人,卻能成功「入閘」並當選的情況。況且,自從《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後,上屆政府已根據國安法第6條,在《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引入了區議員必須就職前宣誓,違誓者可被追究的新規定,這是後來不少反對派當選區議員趕在宣誓前辭職,以及宣誓後被DQ的原因。
由是觀之,現行的區選相關法例,以及區議員宣誓制度,已設有參選者及當選者可被DQ的兩道防線。我們甚至可以肯定,現屆區議會的所有亂象,某程度上源自當時的選舉主任失職。在此情況之下,我們不去追究當日失職之人,亦不是變更候選人資格審查的機制,而是去改變區議會的產生辦法,這是否變相認為特區政府那些已經宣過誓的公務員,無能兼且不值得被信任,但又莫明其妙地全數動不得,才要透過改變選制,以此增加維護國家安全的系數乎?
這個問題,還真是有點耐人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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