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立會主席可引用《議事規則》92條化解內會困局
儘管遭到「兩辦」炮轟,但郭榮鏗及其他反對議員看來已經鐵了心在內會拉布。始終,現在已是箭在弦上,如果因為「兩辦」及民意壓力而鳴金收兵,反對派肯定會在之後的立法會選舉遭到激進派窮追猛打,所以期望郭榮鏗幡然改途,恐怕只是一廂情願,現在的問題是該如何結束內會的拉布困局。
目前,坊間對此有幾個方法:一是要求李慧琼退出競逐連任內會主席,這樣根據《議事規則》她將可以內會主席身份「奪」回郭榮鏗主持權。李慧琼是否一定要連任內會主席,並非問題重點,但如果因為反對派的拉布搞局,建制派就要「斬腳趾避沙蟲」,被動地更換主席人選,被反對派以少數騎劫多數,將來「議會戰」還如何打下去?是否每次反對派拉布,建制派都要換人「避戰」?而且郭榮鏗現時正在主持會議,李慧琼就算表示退選,但能否取回主持權也是疑問。一直在內會拉布中隔岸觀火、無可無不可的立法會秘書處,也對此議持否定的態度。
二是由市民、政府或立法會入稟控告郭榮鏗拖延會議,監守自盜,涉嫌干犯公職人員失當以違反立法會誓言,通過法律程序將郭榮鏗DQ。這個辦法不是不可行,但法律訴訟曠日持久,在今屆立法會完結前恐怕都未有結果。相反,這個做法可以留待新一屆立法會,針對再有議員在立法會拉布時發動。
三是再次修改《議事規則》,但同樣是遠水難救近火,至於通過民意壓力令反對派收手,這恐怕只是良好願望。
其實,要突破內會困局,最好也是由立法會內自行解決。郭榮鏗雖然鑽了《議事規則》的空子,但對於《議事規則》未能規管的問題, 92條已經提供了解決辦法。92條明確指出:「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目前在內會的持續拉布,導致內會癱瘓,立法會長期失去立法功能,這種情況正是當年制定《議事規則》時「未有規定的程序」。既然內會的困局是前所未有,《議事規則》亦未能作出規管。這樣解決辦法就是立法會主席引用92條,指鑑於內會長期空擺,將由立法會主席或指定人選取代失職主持負責有關選舉程序,待完成選舉後,再將內會交由新一任的主席主持,從而解決當前困局。毫無疑問,由立法會主席強行「更換」現主持,過去從未出現過,但持續大半年的癱瘓內會,過去不是同樣未有出現?既然困局前所未有,《議事規則》也未有規定,這樣主席引用92條酌情權去解決困局,也無不可。
至於立法會主席有沒有這個權力的問題,其實也不是問題:一是92條已賦予主席解決「特殊」情況的權力,授予了主席「尚方寶劍」。既然是用作處理「特殊」情況,自然不可能有載列有關權力的條文,而92條正是賦予了主席「專斷之權」。
二是法庭不會干涉立法會的內部決定。2014年梁國雄不滿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而提出的司法覆核,終審法院最終駁回梁國雄的司法覆核,並且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基本法有關賦予立法會議員參與立法會立法程序權利的條文,並不是給予個別議員根據個人意願任意行使權利干擾會議。本院進一步裁定,固有或附帶於立法會主席在《基本法》第72(1)條下「主持會議」的權力,主席有權對辯論設定限制和終結辯論;至於主席有否恰當地行使權力,或主席的決定是否構成未經授權地訂立議事規則等問題,均非由本院考慮。
當中明確表明法庭不會干涉立法會的內部決定。基本法既然明確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這樣,在當前的內會困局中,立法會主席引用《議事規則》92條化解困局,不但合法,更是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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