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兆麟:政府應設轉職階梯
政府目前有三類僱員,分別為公務員、非公務員合約職位、外判員工。2019年上半年,政府各部門就有10,444名全職合約僱員,而食環署、康文署、房屋署及政府產業署,則聘請了37,990名外判僱員。當中包括一些短期職位,例如處理關愛共享計劃、全港市民換領身份證、區議會選舉期間的人手,但也有政府部門以合約形式招聘本應由公務員擔任的長期職位,例如助理新聞主任、助理文書主任,續約與否就視乎屆時部門服務需要及受聘者工作表現。把本應由公務員擔任的常設職位改由合約、甚至待遇更差的外判僱員擔任,固然便利了部門人手調配,但卻造成三類員工間「同工不同酬」,影響政府內部士氣,加劇人手流失。
有論者認為,應徵非公務員合約或外判職位的人士,應徵及入職時已知薪酬待遇與公務員有別,雙方「你情我願」,毋須改善其待遇;政府更經常聲稱公務員招聘程序需公開公平,所以不能優先取錄合約或外判員工。其實若職位設立多時,或有關員工已續約多次,代表該職位有恒常需要,若在位員工已累積一定經驗,表現出色,何不設立機制讓其直接轉職為公務員,而要聘請需時重新適應學習的新人?
短期而言,政府應盡量改善合約員工及外判員工的福利,例如可與公務員享有同樣的假期數目,並按表現每年續約時提升增薪點,使長期續約的合約員工能與同樣工作性質及階級的公務員有相約薪金。當政府以招標形式把一些項目工作外判,例如政府建築物的維修或清潔項目,不應以「價低者得」為主要評審準則,更要衡量其出價合理與否及口碑,避免承辦商為求中標壓低成本,壓榨外判員工薪酬及福利。
長遠而言,政府應設立「三級轉職機制」,使非公務員合約崗位及外判員工,可逐步納入公務員編制。例如目前待遇相對最差的外判員工,若已任職達一年,可按其表現,安排轉為合約制員工;而對於續約了三年的合約制員工,若表現良好,可安排轉為公務員。這些富有經驗的員工,不可任由其流失,應透過改善待遇及提供轉職機制,留住當中的人才,不但可提升政府的合約及外判員工士氣,亦能促進政府的行政效率及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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