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郭榮鏗違反誓言,可被DQ嗎?
上週二,港澳辦再次發表講話,譴責郭榮鏗及其他泛民議員「拉布」,致使立法會內會至今仍未選出主席,屬於違背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又指香港特區《宣誓及聲明條例》也規定,「任何人作出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人士必須離任」。
那麼,港澳辦的說法對嗎?縱觀整部《宣誓及聲明條例》,涉及宣誓者就任資格的條文,只有第21條,其原文如下: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筆者認為,港澳辦發言人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理解有誤。條文的真正意思,是指對方獲邀宣誓後拒絕或忽略宣誓,而不是指對方已經宣誓之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換言之,第21條只能處理不肯依法宣誓的人,不能處理宣誓後違反宣誓的情況。
說到這裡,有人或者會說,港澳辦在聲明中也有提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當中第四點便曾明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有兩點我們應該注意:
一,釋法文件只有提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但沒言明違反誓言者將因此而喪失就任資格。
二,釋法文件強調了「依法」,政府似乎需要指出違反誓言者觸犯了何條本地法例,未必能純粹以釋法文件作為取消對方議員就任資格的法理依據。
換言之,即使郭榮鏗真的違反誓言,亦不能以《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取消對方的就任資格。唯一可以取消對方議員資格的方法,便是根據《基本法》第75條及第79(7)條而訂立的《議事規則》第49B(1A)條,提出譴責議員的議案,並且取得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
然而,縱觀香港當今的政治現實,立法會現時懸空了3席,非建制派則在立法會坐擁23個議席,即是只要對方議員全數出席會議的話,郭榮鏗的譴責議案是不可能通過的。
某程度而言,此事反映人大當日釋法之後,港府並無適時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從而滿足釋法文件的要求。如今,除非港府能就法例提出緊急修訂,並在一日內完成三讀,否則想在今屆之內取消郭榮鏗的議員資格,幾乎是接近不可能的事。
問題是:立法會真的能在一日內三讀完成修訂嗎?技術上是可以的,而且早有先例。在1997年7月9日,《1997年入境(修訂)(第5號)條例》便曾不開委員會審議直上大會,並在一天內完成三讀,只是需要港府有此決心,亦需要建制派作出積極配合。
可是,即使政府能在短期內,完成《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緊急修訂,還需就取消郭榮鏗議員資格一事,提呈司法覆核,可是法院審理需時,而今屆立法會會期距離結束,則只剩下不足三個月。換句話說,即使政府最終能在司法覆核中勝訴,但在案件審結的一刻,立法會會期已經結束,勝訴與否亦再沒實質意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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