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議規》只管君子 92條成「尚方寶劍」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亂象持續半年,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徵求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以及大律師陳浩淇的法律意見後,正式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指定由陳健波在5月18日11時主持內會主席選舉,讓議員立即進行投票,會議不會處理任何規程問題和議案。
這個做法是沒有辦法之中的唯一辦法,也是唯一可以破解當前內會困局的做法。筆者4月20日已在本網撰文,建議「立法會主席引用92條,指鑑於內會長期空擺,將由立法會主席或指定人選取代失職主持負責有關選舉程序,待完成選舉後,再將內會交由新一任的主席主持,從而解決當前困局。」現時梁君彥在諮詢法律意見後,基本上採取的都是同一做法,雖然是遲了幾個月,但亦算亡羊補牢。
為什麼說以92條破解困局是唯一辦法?原因是《議事規則》當年制定的原則,是只管君子不管小人,所以在條文上不會管得太死,很多都是靠議員的自律、公心,共同維護議會的正常運行。然而,近十年議會政治生態丕變,無底線抗爭歪風興起,各種鑽現有制度空子的伎倆不絕,拉布、在選主席上拖延、大量冗長發言、海量無聊修例等光怪陸離現象,這些在以往議會都從未出現,只管君子《議事規則》自然不可能作出規管。
所以,當年才有了92條,列明「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等如授予了立法會主席「尚方寶劍」般的權力,可以自行決斷解決《議事規則》沒有規管的問題,從而履行好基本法第72條訂明的立法會主席憲制職責,即確保立法會能履行立法職能,確保立法會事務得以有序、有效及公平地處理。可以說,92條的權力正是為主席履行好自身職責而授予的權力。法庭判決中亦已表明,不會干涉立法會的事務,也就是明確了立法會主席行使92條的權力。
過去92條也多次協助主席破解立法會僵局。前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分別於2012及2013年,兩次引用過92條處理反對派議員的拉布。第一次是2012年的《遞補機制草案》辯論,政府提出《遞補機制草案》以杜絕議員不斷發起辭職再補選,但草案卻面對黃毓民及陳偉業共提出逾1,300項修正案,最終曾鈺成引用92條進行「剪布」,結束了長達100小時的拉布。第二次是2013年財政預算案,有反對派議員因不滿未有推行全民退休保障而提出710項修訂拉布,曾鈺成在財政預算案辯論中,第二次引用92條「剪布」,確保預算案如期表決。這次梁君彥是第三次運用,在內容上雖然略有不同,但同樣是針對反對派的無止境拉布。
這三次「剪布」都關係議會正常運作,關係香港社會利益,主席引用92條無可厚非,反對派發難也不可能推翻有關決定。今屆立法會餘下會期不多,寄望再次修改《議事規則》限制拉布,恐怕難以如願,而反對派的「攬炒」行徑也將變本加厲。這樣,立法會主席將來可能需要更積極運用92條,維持會議正常進行,破解各種「變種式拉布」。
近年隨著議會形勢的變化,92條的重要性愈來愈凸顯,這把「尚方寶劍」已經成為議會正常運作的「定海神針」。但同時,92條是立法會主席「獨享」的權力,意味著如果反對派真的在今年立法會選舉成功「變天」,奪得過半議席,並取得立法會主席。這樣,反對派不單佔據立法會多數,更擁有了92條這把「尚方寶劍」,立法會恐怕會天下大亂。
面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必須早作準備,守好參選門檻,確保「攬炒」、反基本法反特區者不能「入閘」,就算蒙混「入閘」,只要有「攬炒」行徑也可以隨時DQ。否則,立法會以至香港恐怕將再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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