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李國能誤解「司法獨立」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日前公布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說明(《說明》)後,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發表聲明,宣稱《說明》授權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將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然而,李國能的言論是否合理呢?
不諱言的說,李國能似乎再次誤解司法獨立一詞。之所以說他「再次誤用」,因為他早前撰文,談及外籍法官應否有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審判權時,已曾錯誤地將此事跟司法獨立掛鈎,而兩者其實並沒直接關係。
其實,司法獨立的意思,是指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第85條,可以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跟香港的法官由誰任命,或是哪名法官具有某一案件或某類案件的聆訊資格,並無直接關係。
與此同時,根據《基本法》第88條: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可見香港法官的實質任命權,本來便在特首手上,而世上大部分法官的任命權,其實都在政府首長手上,可見法官是否由政府首長任命,跟一地有否司法獨立,其實亦沒關係。
況且,《說明》的原文意思,是由特首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港區國安案件的法官,而非特首指某一名法官審理某一具體案件。退一步而言,李國能又能指出哪一條《基本法》規定,某一具體案件由哪名法官審理,只能由司法機構決定,不能由特首決定呢?
至於香港法院有否某一案件的司法管轄權,更是跟司法獨立沒有直接關係。若是李國能認為,中央在特定情況下行使管轄權,將會審理了一些本應由香港審理的案件,他也只能說香港的審判權乃至自治權受損,而不是所謂的司法獨立受損。
更重要的是,香港法院對於某一案件有否司法管轄權及審判權,是由《基本法》所賦予,而非由香港法院決定。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第19條第三款則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由此可見,香港法院的管轄權並非毫無限制,甚至從某程度而言,國家安全其實屬於防務,中央大可以對所有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現在把大多數案件管轄權賦予香港法院,已是一種權力下放,是中央高度信任香港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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