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詠欣:以公司名義置業
有讀者提出一連串有關以公司名義置業的問題﹕「請問以公司名義而不用個人身份購買物業,當中有什麼利與弊呢?如物業作為收租之用應成立有限公司或是無限公司呢? 個人名義置業收租須繳交物業稅,以公司名義則要交利得稅,但公司只當樓宇租貸為唯一業務,公司註冊處會批嗎?」
其實,以公司名義購買物業的主要好處包括﹕買賣該物業只需轉讓有關公司的股份,交易費會比較低,而手續亦比較簡單及快捷﹔如果是出租物業,業主可不用交物業稅,攺為交利得稅,即以個人名義買樓收租,要繳交物業稅(全年淨租金收入的15%),以公司名義要繳交利得稅(全年扣除支出後盈利的17%),而可以扣減公司的支出當中包括﹕銀行利息、薪金、文具、辦工室租金、維修、專業務服等,當然公司在沒有盈利下更不用交稅,這樣對納稅人較為有利﹔如果該物業是向銀行做按揭,在一般的情況下,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但必須注意,在批按揭的時候,銀行很多時都會要求公司股東做擔保人,在這情況下,個人就不能逃避債務的責任了。
至於以公司名義的弊處主要在於業主要付出一些額外的費用﹕成立有限公司的費用﹔維持一間公司的費用,包括商業登記、公司註冊處周年報表、每年會計師帳目審核及核數報告等﹔需要保持清楚及詳細的會計記錄及單據(最少7年)。
最後,根據法例,只有「自然人」即個人身份及「法人」才可以持有物業,所以只有「有限公司」才可以以公司名義持有物業,因為「有限公司」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及身份,但「無限公司」卻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及身份。事實上現時很多「有限公司」只以樓宇租賃或投資物業為唯一業務,公司註冊處是會批准的,除非公司董事是不合乎「公司條例」的要求,例如破產人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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