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人大決定是否合憲?
原在今年九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因香港爆發第三波新冠疫情而押後。為處理選舉押後而造成的立法機關空缺,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決定》):「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後,任期仍為四年」。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是讓現屆(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而不如外界早前預料,先讓本屆立法會任期結束,然後另設一個臨時立法機關。正因如此,泛民立法會議員所發表的聯合聲明,才會指人大常委會這一《決定》,是白紙黑字與《基本法》第69條「每屆任期四年」的規定相違。
純粹從文理解釋(literal rule)角度而言,《決定》延長現屆立法會任期至少一年的做法,確實不符合《基本法》第69條「每屆任期四年」的規定。可是,法律解釋不一定只能用文理解釋,還能用立法原意法則(purposive approach),便能得出「每屆任期四年」是一般情況下的規定,若出現立法前未知的突發情況,便可再作決定。
當然,「每屆任期四年」究竟應用文理解釋,還是立法原意法則,筆者說了不算,泛民說了亦不算,因為《基本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雖說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並無在作出《決定》前,就《基本法》第69條作出任何解釋,但是《決定》准許現屆立法會任期延長,已能從側面預計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來如有需要進行釋法,必定會採用立法原意法則,而不是認為立法會任期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是四年一屆。
更重要的是,根據高等法院在2017年關於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案例,判詞已經指出:一、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等同「釋法」,本港法院無權裁定有關決定不具法律效力;二、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某個議題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三、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頒布「決定」來行使其監督權;四、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基本法》的框架外制定對香港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
換言之,《決定》即使遭到法律挑戰,本地法院也有可能根據上述案例而不受理。不過有一點須注意:上述案例只是高等法院的判決,我們不能排除是次《決定》若是遭到法律挑戰,而案件又成功上訴至上訴庭或終審庭時,法院會推翻舊有裁決,並認為自己有權判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可是,香港法院作為地方司法機構,若是認為自己有權審查《決定》的合憲性,必定會觸發憲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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