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景祥:為什麼要司法改革?
最近突然出現要求「司法改革」的聲音,而且說改革「刻不容緩」,到底香港的司法制度出了什麼問題,要馬上動大手術整頓?
認為司法要改革的主要理據,相信是近期反修例風波的幾宗案件,法庭量刑的裁決引起爭議;所謂爭議,主要是認為判刑太輕。也有評論認為法官對保釋條件太寬鬆,令涉案嫌犯包括最近12人得以集體潛逃。判辭也成為被指摘目標,有意見認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美化」被告,表達了個人政治立場,最後令幾宗案件的被告獲得輕判或脫罪。
形容港司法制度「腐敗」 離題更離譜
更嚴厲的批評,是指香港司法制度「腐敗」、「爛透」,不改革無以為繼!為何會用「腐敗」去形容香港的司法制度,有什麼證據?是法官貪污?還是收受利益而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因為對法官判刑有不同意見而把問題不斷升級,竟然把香港的司法制度形容為「腐敗」,是離題更是離譜,如此下去,只會把香港推向另一個險境!
曾幾何時,我們認為法治是香港的基石,也是維繫國際社會對香港信心的要素。根據2020年的「法治指數」(Rule of Law Index,由非政府組織「世界正義工程」編制),香港的整體法治水平在128個國家和司法地區中排名第16位(丹麥第一,亞洲區新加坡排第12位,日本第15,韓國緊隨香港排第17,美國則排21,中國大陸第88),成績絕不失禮。
「法治指數」是透過8項因素評估各個國家/地區實踐法治的程度,包括政府權力的制衡、消除貪污、政府開放度、基本權利、秩序與治安、監管執法、民事司法及刑事司法。試問,一個「腐敗」的司法制度,可以得到這樣高的排名嗎?
政治立場看判刑 結論可南轅北轍
法治其中一個主要元素,就是對政府權力的制衡、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雖然現在官方說法香港不是三權分立,但司法機關「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85條),其中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法院審案不會也毋須配合行政機關的需要,不用動輒以「嚴打」去阻嚇、「震懾」犯罪分子作為判案原則。香港在回歸後仍然可以保持司法制度的獨立地位和形象,法治的成績仍然得到市民和國際社會認同,成就絕不簡單。
法官判刑輕重的準則,從來都有爭議,一位台灣的法律學者評論佔中九子案時,其結論是「雖然區域法院未予重判,但以刑事之煽惑罪加以定罪,在法正義論的評價上,就是認其為犯罪。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關於『太陽花運動』之判決援引公民不服從之法理……予以無罪認定,乃大相逕庭」(註)。
有人認為法官對佔中九子判刑太輕,但台灣學者認為按公民不服從原則(香港叫「公民抗命」),他們根本應該判無罪!很明顯,從政治立場角度去看判刑,得出的結論可以南轅北轍,香港的法治改革爭議,是否亦如是?
現在改革呼聲 似施壓令法官「識做」
司法制度不是老虎屁股摸不得,法官也不是聖人,不能批評;司法制度是否出了問題,應該看司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專業操守,是否能夠專業地執行職務。現在的司法改革呼聲,予人印象是想施加政治壓力,令法官「識做」、以「嚴刑峻法」協助政府和執法部門平息亂局。在這樣的氣氛下推行司法改革,予外界印象必定是「政府扼殺司法獨立」,得到的回應將會是「司法已死」、「法治已死」;在今時今日香港受到美國和歐洲等西方國家及地區不懷好意「虎視眈眈」之際,如果我們僅有並仍然得到國際社會認可的「法治招牌」在一片質疑聲中被「革」掉,香港的金融中心、國際仲裁中心的信譽還是否可以保持,相信會成為一大疑問!
應專業評審 仔細分析判辭、作供
如果要檢討,要評斷法官(應註明:部分法官)是否量刑過輕、是否亂開保釋條件,應該做的是專業評審。現在公眾看到認為法官「判決偏頗」的指控,結論大部分都是基於媒體報道,但要認真論斷,其實必須細閱法官的判辭,以及親身聆聽整個審訊過程。
我曾經參與過幾場官司,全程親自到庭聆訊,有了這種親身經歷,才能了解法官為何在判辭中會作出某個判決。判辭中有不利自己的地方,當事人肯定會覺得不公,但因為曾經親身到場,才會明白判辭的理據;當然,明白不等於接受,如果認為判辭不公,當事人可以上訴,力爭到底,這是司法程序,也是糾正法官犯錯的機制。
我認為力主司法改革的人士應該向公眾作一個更清晰交代,把那些被認為是輕判、「放生」被告人的案件的判辭仔細分析,甚至重溫審訊過程各個證人的口供,然後再作出判斷。以香港的民智水平,應該可以從判辭、作供等的資料中,研判出法官是否按證據、供辭作出判刑,還是純粹感情用事、以一己政治傾向作判刑根據。
如果一個法官屢次犯錯,沒有按證據、供辭作判刑準則,那是法官的專業水準出了問題,司法部門必須正視並嚴正處理。我們需要做的,是判斷法官的專業水平是否勝任,而不是政治是否正確;沒有這一步專業評審做基礎而輕言司法改革,只會令人覺得改革是政治工程,是意圖「馴服」法院和法官的圖謀,對香港大大不利,不應做,也絕不能做。
「政治掛帥」指導 將摧毁法治根基
日前獲特朗普提名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巴雷特女士發表提名演講時,表示法官必須放下自己的政治觀點,為人民履行職責。美國司法界容許法官有政黨背景和政治立場,但即使立場鮮明,當事人仍然要公開表明判案時需放下一己政見——當然,能否做到是另一回事,但公開要表明法官不以政見而是按專業斷案,是司法界的操守和信條,唯有如此,方能取信於民。
香港對司法人員的要求也如是,我們不能接受法官因自己的政見而影響判刑,法官應該有極高的專業水準,才可以支撐香港的法治聲譽。
如果不是以專業,而是以「政治掛帥」作為司法改革的「指導思想」,結果將會摧毁香港的法治根基,自毁長城,萬萬不可。
註:〈主權之有無——由香港佔中案判決看香港法治前景〉,曾建元,民報,2019年5月1日
文章原刊於《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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