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業強:犯法難逃刑責 盼青年引以為鑑
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三人因為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案而分別被控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行,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黃之鋒被判13.5個月,周庭被判10 個月,林朗彥被判7 個月;周庭隨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凸顯了案情的嚴重性。
事實上,三人一直活躍於違法抗爭活動的最前線,在各個暴力衝突場合中,都經常看見他們的身影。林朗彥及黃之鋒更不是初犯,二人均有同類案底。林早在2014年6月因反新界東北撥款示威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判入獄13個月;黃過去亦有三次入獄經驗。然而,牢獄生活並未有令他們反思己過,黃之鋒更在出獄後立即重投違法抗爭,煽動組織他人非法集結,最終引來數以千計的暴力分子,包圍警察總部超過十小時,令區內交通及警察服務暫停,行為非常自私,社會上主流輿論均認為三人罪有應得。誠如裁判官指出,三人包圍警總的行動是處心積慮,各有分工,都是「積極參與」的角色,運用其影響力鼓動民眾,特別是青年參與違法行動,擾亂社會秩序。就今次案件,裁判官基於法律和事實作出公正判決,我認為是彰顯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對社會上的激進分子亦有警惕作用。
自2014年「佔中」的一眾發起人,不斷鼓吹「違法達義」這個錯誤觀念開始,激進分子便以為只要追求自己心中的理想,便可以罔顧法紀。他們不但拒絕承認其行為是違反法規,更浪漫化這些違法行為,視之為光榮與正義。青年受到別有用心人士的煽動,價值觀被扭曲,動搖了良好公民應該具有的守法意識。由「佔中」、「佔旺」,以至2019年6月開始的一連串「反修例風波」,都動員了大批年輕人參與,而且暴力程度不斷升級,大肆破壞商舖及四處縱火,企圖以「攬炒」為手段,令香港社會嚴重撕裂,陷入一片混亂。這種為求目的,不擇手段的行徑,即使放諸於任何標準,都不能夠和公義拉上關係。
2018年終審法院就「公民廣場案」判決已經說明,「公民抗命」不是抗辯理由,示威者需要為此接受刑責。今次的判決正好向激進分子再次發出清晰且明確的信息,香港社會絕不接受任何暴力,無論動機為何,只要犯法,就須要為自己的行為付上沉重代價,不能逃避法律制裁。若然以為因年輕及因政治而犯案就可獲從輕發落,無疑是低估了香港堅守法治的決心。
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社會上存有不同政見是必然的事。但香港同時亦是一個法治社會,即使政見不同,亦需要以理性的方式表達。良好的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之一,需要社會共同維繫。因此社會各界做任何事情都必須守法,縱然想表達政治意見,亦須堅守法治底線,不能夠破壞香港法律、社會穩定和秩序,年輕人應該汲取三人判刑的教訓,重新思考自己的前程,讓生活早日重回正軌,切勿被立心不良的不法分子利用,走上違法之路,及早抽身,為時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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