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保留區議會選委符合《基本法》嗎?
全國人大雖在早前已經通過了《關於改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3.11決定),但是一些選舉制度如何更改的細節,如坊間普遍關心的區議會選委會否保留、立法會中的選委議席佔多少比例、是否所有立法會侯選人均須取得選委會的提名,以及侯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將由什麼人組成,決定均未有提及,尚須留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再作決定。
為此,全國人大法工委,會同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上周在香港開展座談、訪談等活動,聽取香港社會對於修改本港選舉制度的意見。席間,與會者對於現時117名區議會選委應否保留的問題,表達了不同的意見。
例如行政會議成員、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便不同意取消區議會選委117個席位,認為做法不公平,並認為區議會是民意架構,應保留一定數目的席位,於是建議18區區議會每區選出2席,一人來自多數派議員,另一人就來自少數派。
然而,湯家驊的說法和建議,在政治邏輯上其實並不說得通。假如他認為區議會是民意架構,是區議會選委不應取消的原因,為何不是主張一席也不取消呢?除此之外,他建議各區議會多數派均有一席、但是與此同時,少數派又能得一席,這一比例是否對多數派不公平呢?為何不是按比例原則分配呢?
更重要的問題是,區議會選委的存在本身,究竟是否符合《基本法》呢?須知道,現行的《基本法》附件一內文,本身只有籠統地列出選委會分為四個界別,以及每個界別的人數。至於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則是由港府訂立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加以規定。
換言之,區議會在選委會所擁有的117個議席及其產生辦法,並無《基本法》明文作為憲制基礎。另一方面,《基本法》第97條規定:香港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這是區議會存在的法理基礎,而這一條文有兩點必須注意:
一,條文用的字眼是「可設立」,即是設立區議會與否,並非硬性的憲制規定,特區政府有區議會存廢的自主權,正如回歸前存在的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在回歸後便被特區政府廢除。
二,條文規定區議會是「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職能方面,由於回歸之前的區域組織,除了有區議會外,還有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前者是接受港府諮詢,而後者提供地區性市政服務,所以條文提了兩個職能時,而區議會的本來設定,則只有接受政府諮詢的職能。
如此一來,現時區議會擁有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席,並擁有選委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變相擁有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席產生,乃至是立法機關表決的「政權性」權力,又是否抵觸《基本法》第97條訂明區議會是「非政權性」地區組織的性質呢?
假如違反的話,那便不只是區議會選委,連區議會在立法會內的功能組別議席,亦應全數取消,只有區議會選委的存在不違《基本法》第97條,才有數目上增減的憲制基礎。是故,湯家驊作為資深大律師,應先述明保留區議會選委的合憲性,才去談論區議會選委應否保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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