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選委會成員可加設國籍限制嗎?

2021-04-13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AAA

WhatsApp Image 2021-04-13 at 10.05.05.jpeg

這單新聞雖已出街個多禮拜,但是當中的話題,涉及香港選舉制度在全國人大決定及人大常委會修法之後,特區政府應當如何在本地立法層面落實「愛國者治港」,以及從政治倫理上而言,我們應否單單只以現行的法律規定,作為衡量一個人是否真誠地愛國的標準,可謂極有討論價值。可惜,縱觀坊間的時評,都未有人為此詳加分析,遂撰此文一說。

那麼,這單新聞是什麼呢?那便是基本法附件一和二修正案通過後,作為民建聯元老的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表示,不應該容許持外國居留權人士參加選委會選舉,就算新制沒有明文規定,亦會呼籲選民不要投給那些人。及後,同屬民建聯的馬恩國表示,《基本法》從來沒有要求選委不可有外國護照/居留權,新修訂的附件一、二也沒有這樣寫,因而質疑葉國謙憑什麼提出選委會選舉加入國籍限制。

單純從法理上而言,馬恩國的話表面上有其道理,但是似乎忽略了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另一條條文。誠然,修訂後的附件一第一款規定:「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當中既沒規定選委委員不可持有外國護照、國籍或外國居留權,亦沒規定選委委員持有中國國籍,即是單純從附件一第一款規定的字義上來看,外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亦可擔任選委。

然而,附件一第四款同時規定:「上款規定涉及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具體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咨詢組織、相關團體和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候選人提名辦法、投票辦法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換言之,中央已授權特區政府,可以本地立法,就選委會侯選人的參選資格加以具體規定。

在此情況之下,假如特區政府認為,准許外國籍香港永久居民或外國有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擔任選委,將會造成「雙重效忠」問題的話,特區政府具有增設國籍限制的本地立法權,原理如同特區政府有權立法禁止外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出任立法會議員或公務員,或者自行選擇不再聘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一樣。

當然,特區政府既然擁有選委會侯選人資格的本地立法權,她自然有權不設任何國籍限制,但是如此一來,特區政府似乎便有必要回應一個政治倫理上的問題:落實愛國者治港既然是改善選舉制度的原因,容許一個外國籍或持有雙重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擔任選委的話,我們又如何得知這些人口頭上的「愛國」,實際上究竟是愛哪一國呢?

此外,馬恩國的另一個問題,是忽略了葉國謙的原話當中,並不只是要求立法禁止外國籍或雙重國籍的港人參選,而是他不會支持這一類人參選。前者是法律上加以規定,其法理基礎本文亦已述及;後者是葉國謙本人的政治主張,即是他認為選委參選人應當是外國無居留權或無外國護照的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或在參選之前,應自行入籍中國或放棄外國籍。

這種政治主張,不須任何所謂的法理基礎,而是一個人在政治倫理上而言,是否應該透過入籍或放棄外國國籍,以此顯示自己是一名忠貞不二的愛國者。畢竟,只要有嘴皮子,誰也能高呼愛國,但要投機分子和第五縱隊放棄其外國國籍,可能便要計算「投資回報」。如此看來,有人一聽到選委增設國籍門檻,便立即跳出來說什麼「中央也沒有這樣要求」,便不是什麼難以理解的事了!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
  • 立法會2023年會期至今通過的24項政府法案,有三分之二在表決時,在席參與表決議員人數未到法定要求的一半,甚至有法案表決時只得11人在席。儘管無礙法案的法定效力,但八十多名議員,竟有接近六十人不在席,媒體稱之「小猫三幾隻」顯非浮誇,亦非苛責。

    沙千山  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