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完善選制條例不足之處
為了完成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決定及《基本法》附件一、二修訂案的本地立法,港府於今年4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並於上周四的5月27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特首林鄭月娥於兩日後簽署條例,並於昨日正式刊憲生效。可以說,香港選制自此出現了根本性的變化,整個政壇生態亦隨之而出現巨變。
法例通過之後,支持改善選制的表態文章,又是循例的鋪天蓋地。可是根據內地官媒的說法,人大決定修改基本法,藉此完善選舉制度的目的,是要讓「愛國者治港」原則法律化,在此情況之下,是次條例草案的通過,又是否真的能夠確保「愛國者治港」呢?這是一個更加值得大家深思的問題。
平情而論,是次選舉改制增加了選委會中的第五界別,重構了部分分組界別的產生辦法,規定選委會參選人填妥擁護效忠聲明,當選後須簽署書面誓言,增設參選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時規定立法會參選人須取得選委會每個界別中的二至四人提名,這些做法都能增加在野泛民派人參選的難度,減低他們藉着參選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從而實施所謂「攬炒」計劃的機會。
可是不諱言的說,對於選委會委員能否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是次條例草案並沒加以限制,亦沒要求參選人主動申報,使修例後的選制出現兩個弔詭現象:
一,特首和部分立法會議員均須由外國不能有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擔任,但是負責提名和投票產生他們的選委會委員,卻可以持有多國籍,甚至是不持有中國籍。這種外國人可以投票產生本國政府元首的做法,實屬世間罕見。
二,不容許特首和大部分立法會議員在外國有居留權,顯然是要避免他們出現雙重效忠問題,但是委員本身卻可持有外國籍甚至無中國籍,他們便沒有雙重效忠問題乎?我們又如何確保對方的宣誓出自真誠?這些連中國籍都沒有的委員,又怎樣能稱得上是「愛國者」?他們的「愛國」又是愛哪一國?
說到這裡肯定有人會說,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修訂案,也沒要求選委會委員不能持有雙重國籍,又或者必須持有中國籍,但是附件一第四款同時規定:「上款規定涉及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具體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咨詢組織、相關團體和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候選人提名辦法、投票辦法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事實上,以本地立法加設侯選人的參選限制,過去亦曾出現。以特首參選資格為例,《基本法》第44條只規定特首須由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4(e)條卻要求侯選人不可持有外國或境外發出的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即是參選人若持有BNO護照,將會喪失參選資格。換言之,中央已授權特區政府,可以本地立法,就選委會侯選人的參選資格加以具體規定,或者至少要求他們在參選時申報國籍。
說起BNO護照,也是今次選舉改制的另一大問題。過去不論選委會委員還是立法會議員,都沒規定參選人不可持有BNO護照或身份,只有規定特首不可持有BNO護照,但不持有BNO不等於其英國國民(海外)身份的喪失,除非對方向英國入境當局主動申請退出。這一安排相信是跟中英雙方簽署《聯合聲明》時,在雙方交換的備忘錄中准許港人持有BNO護照作為旅遊證件,而英方則保證護照持有人不會賦予英國居留權有關。
然而,隨著英方在今年初單方面推出BNO「5+1」入籍計劃,這一安排已經出現變化,外交部亦宣佈不再承認BNO為旅遊證件。在此情況之下,政府為人大改善香港選制決定進行本地立法之時,為何不要求選委會、特首及大部分立法會參選人,必須事先放棄其BNO身份,或至少跟現行特首選舉條例一樣,規定選委會和大部分立法會參選人不可持有BNO護照呢?這是政府有關方面,乃至有份通過法案的建制派議員,都有責任向公眾解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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