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大規模DQ區議員是「假設」嗎?
有傳媒日前引述消息稱,政府將在7月內安排區議員逐一宣誓,曾參與民主派初選、曾借出議員辦事處做初選票站,以及簽署「墨落無悔」抗爭派立場聲明書的現屆區議員,都會被納入「負面清單」而被DQ。面對上述傳聞,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只是表示,政府將會適時安排宣誓,至於大規模DQ後會否舉辦補選,徐局長則表示不應作出此等假設,強調法例已就公職人員宣誓定出清晰要求。
不諱言的說,徐英偉今次的回應,又是答非所問,繼續迴避區議員何時安排宣誓的問題。徐局長叫大家不要假設大規模DQ,但是人家為何會有此等假設呢?不正是因為根據修例後的法律規定,曾經參加初選、簽署「落墨無悔」聲明書,以及借出議辦作初選之用的區議員,照道理都是應該被DQ的囉?
根據修例後的《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AA(3)(f)條規定:任何人意圖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包括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者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即不屬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
然則,戴耀廷作為初選發起人,已在舉辦之初提出「攬炒十步曲」。隨後,所謂的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又曾出席民主派記者會,提出民主派透過舉辦初選,增加立法會取得35+的勝算,然後在取得過半議席之後,無差别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藉此逼使政府接受所謂的「五大訴求」。
在此情況之下,部分區議員在明知初選有其上述目標,而依然選擇參選,部分參選人簽署的「落墨無悔」聲明書,更是重申上述的初選舉行目標,而借出議辦作初選之用的區議員,則是明知初選有此目標,仍依然為其舉行提供協助,根據新修訂的法例,難道不是曾經作出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作為嗎?
是故,根據新修訂的《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AA(2)條列明:「提述擁護,即提述在意圖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地及真誠地遵守、支持、維護及信奉」,而新修訂的《宣誓及聲明條例》 第20A(2)(d)條規定:「在看來是作出該項誓言時,以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行事」,即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上述三類區議員即使作出宣誓,監誓人亦應視為宣誓無效,然後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 第21條的規定而離任,即俗稱的“DQ”。
如此一來,若是根據法例的宣誓要求,有份參與或協辦初選的170名區議員,即使宣誓也會因為不被視作真誠地作出而被DQ,所以才有大規模DQ後會否舉行補選的提問。然而,徐局長卻將此種依照法例而作出的推論稱為「假設」,然後叫大家不應有此「假設」,這是代表局長作為監誓人,屆時會不依法例要求而DQ這三類區議員嗎?
由是觀之,由政府草擬區議員宣誓修例時,宣稱不會有所謂的「追溯條款」,到特首早前聲稱,要等有意辭職的區議員通通辭職之後,政府才會安排宣誓,再到徐英偉今次的回應,都讓人覺得政府在區議員宣誓的問題上「揸流攤」,甚至說得直白一點,是想令區議員宣誓淪為形式,使《港區國安法》第6條變成「無牙老虎」。
無怪乎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日前發表講話時,會強調「不能以為修改完善了選舉制度,就萬事大吉了,就可以自動地把反中亂港分子拒之門外」,又強調修改完善後的選舉制度能否真正落地生根,在於「能否把那些披著愛國者外衣的“潛伏者”、“偽裝者”一一剔除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