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柏陵: 「起底」罪應儘快立法
自2019年中後,「起底」風氣盛行,有心人利用起底行為,打擊和他政見不合的人。無論是那一個政治陣營的人,警員,甚至是司法人員,都身受其害。有見於此,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2021 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主要是把起底罪編纂成法例。上述草案亦已通過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根據現行私隱條例下的類似罪行,如任何人沒有得到資料使用者的同意,而披露他人的個人資料,才可能違法(見第64條)。但是,現行法例要求的是資料使用者的同意,而不是資料當事人的同意。當有人的個人資料被起底及披露時,很多時已被多次轉載,要追蹤個人資料的出處及其最初資料使用者,有一定難度,令執法困難。在新的起底罪下,只要沒有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而起底及披露其個人資料,便有機會違法。而且,保護的範圍從資料當事人本身擴大至其家人。
於反修例事件期間,法庭曾於2019年10月底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針對警員及其家人的起底行為(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ersons Unlawfully and Wilfully Conducting Etc [2019] HKCFI 2773)。但是,不到兩星期的時間,便有一名珠寶設計師違反禁制令,繼續進行針對警員的起底行為。她最終因藐視法庭罪而須入獄28天,緩刑12個月(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Oi Yau Riyo [2020] HKCFI 1194)。可見禁制令並沒有立即遏制起底行為。而且,禁制令往往是因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事,才由受害的一方向法庭申請。因此,禁制令實在是後知後覺的手段。由此可見,不把起底罪編纂成法例,「起底」行為仍會持續。
設立起底罪亦可加強人權保障。《香港人權法案》的第十四條說明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並應有法律保護之權利。起底罪正正是為市民及其家人的私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而且,起底罪不但可以減少惡意傳播的資料,提高資訊流通的質素,更可以令市民有權不受起底這種惡劣行為的威脅,發表自己的政見,從而加強言論自由的保障。
因此,為起底罪立法,不但可以加強人權保障,更可以提高公民社會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