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支聯會」以司法覆核阻國安法只是徒勞
被警方國安處指屬「外國代理人」的「支聯會」,日前拒絕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多名常委因此被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支聯會」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根據有關法例,特區政府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而禁止有關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這等於是取締「支聯會」。
「支聯會」目前的態度是:一堅拒承認是「外國代理人」。二堅拒提交警方要求的資料。其中一個被捕人、「支聯會」常委徐漢光更表示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判定警務處長要求支聯會遞交資料的信件為不當及無效,並要求警務處長宣布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以及禁制警務處長根據早前發出的信件所訂明的要求,直至法庭有進一步指示。
警方國安處以「支聯會」屬於「外國代理人」而啟動執法行動,所以案中的重點是「支聯會」是否屬於「外國代理人」。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外國代理人」(foreign agent)有明確的定義,即「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及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
如何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既要看其以往行動,更重要是調查其與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有否存在「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資助」等關係。當中較容易證明的是「補貼和資助」。要證明很簡單,只要調查「支聯會」的帳目以及相關的往來文件、會議記錄,就可以查清其有否收取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的「補貼或資助」。所以,當警方認為「支聯會」屬於「外國代理人」時,第一步就是要求「支聯會」提交相關的資料證明。
(支聯會的梁錦威被押到支聯會協助搜證)
但問題是「支聯會」在明知道拒絕提交資料立即會被檢控的情況下,仍然堅拒提交,這樣的公然「抗命」說明當中大有文章。試想如果有關帳目及文件沒有涉及外國的控制、資助、監督,「支聯會」理應主動提交以示清白,更借此反將警方一軍。但現時「支聯會」卻毫無理由地拒絕提交資料,更企圖用司法覆核阻礙國安法執行,如果不是文件有問題,「支聯會」怎會如此?
然而,「支聯會」企圖以司法覆核阻撓警方的打盤,恐怕難以打響。司法覆核一個基本概念,是上級覆核下級,上位的法律覆核下位的法律,例如在香港的司法覆核中,必然是以一條本地法律是否牴觸了基本法作為切入點。但《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是全國性法律,並通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在法律上具有最高階的法律效力。香港的法院並沒有權力覆核國安法條文,更不可能以國安法牴觸基本法作為切入點進行覆核。況且國安法第14條已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現在警方根據國安法,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並追究其刑責,並沒有逾越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又何來以司法覆核去阻止有關執法?
過去反對派一直濫用司法作為阻擊政府施政的手段,司法覆核儼然成為了反對派主要的政治工具,甚至到了《港區國安法》實行之後,反對派仍然妄想利用司法覆核來阻礙國安法,藉此「軟對抗」。但這樣的算盤在今日已經難以打響。
國安法出台本來就是針對違反及損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個人而來,「支聯會」毫無疑問就是一個主要打擊目標,可惜的是「支聯會」卻自行錯過「求生」機會,拒絕修改政綱、拒絕改弦易轍,更拒絕自行解散,鄒幸彤之流還在不自量力負隅頑抗,這不過說明「支聯會」是作賊心虛,內裡有大量不可告人的秘密。到了今日,「支聯會」已是非取締不可,相關人士也要承擔刑責,這是香港所有反中組織的結局,司法覆核再也不是他們的「保護罩」。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