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香港無交還特區護照及身份證的機制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日前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赴英居住的人並非移民,只是「移居」,從未聽聞這些人交還特區護照或身份證。從上文下理來看,梁振英的言論是想質疑,部分以BNO簽證方式申請入籍英國的港人,並未放棄其中國籍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意味着他們預留了未來回流香港的後路,只是其言論的內容本身,卻有幾點值得斟酌,遂撰此文一說。
首先,「移民」一詞的本義,是統治者有計劃地將部分居民移徙至國內其他地方,如《周禮·秋官·士師》:「若邦兇荒,令移民通財」;「移居」則是指某個人或某家人移徙至另一處定居,如《南史·宋本紀上第一》便提到劉裕祖上「晉氏東遷,劉氏移居晉陵丹徒之京口裡」。直至現代,「移民」才被用作英文「migration」的意譯詞,但也不是特指跨國移徙,只是大家慣性地將「移民」,理解為「移居他國以便取得該國國籍」。
因此在一般人的理解中,任何人為了入籍他國而移居至當地,便會稱為「移民」,並不蘊含「入籍後繼續以該國為永久定居地」之意,「移居」一詞雖然亦可為跨國移徙,但更多時則被理解為境內移徙。如此一來,梁振英若想指出,部分人申請移民的同時留了回流香港後路,倒不如直接指出,用「移民」與「移居」二詞,劃分移民申請人有否預留後路,既不符合二詞本義,亦不符合今人的用詞習慣。
其次,根據《國籍法解釋》及《入境條例》,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不論是否持有特區護照,甚至是從未申領過特區護照,都不會因此而喪失中國國籍。因此,梁振英指有人移民後沒交還特區護照,實情有可能是對方根本從沒申領過特區護照,特別是對於回歸前已成功入籍他國的港人而言,他們可以外國護照旅行,從沒申領過特區護照,自然不存在「交還特區護照」的問題。
其三,現行法例並無「交還特區護照」的機制,只有「退出中國國籍」或「申報國籍變更」的機制,前者供「必須放棄中國籍後,才可取得外國國籍」的申請人使用;後者供已取得外國國籍及居留權,並選擇在香港被視為該國公民的人士申請。值得注意的是,兩項申請均須確保申請人放棄中國國籍後,不會成為無國籍人士。
換言之,一個中國公民若是為了入籍他國而在當地居留,即俗稱的坐「移民監」期間,並不可申請放棄中國國籍或國籍變更。以BNO visa申請入籍英國的港人,情況似乎比較複雜,因為《英國國籍法》視BNO為其中一種沒居英權的國籍,但是香港根據《國籍法解釋》,並不承認BNO,外交部於去年1月又宣佈,不再承認BNO護照作為有效旅遊證件。
如此一來,一個正以BNO visa「5+1」方式申請入籍英國的港人,究竟可否以其BNO身份申請放棄中國國籍或國籍變更呢?如果可以,一個持有BNO身份及護照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即使沒打算以BNO visa方式申請入籍英國,他們又可否申請放棄中國國籍或國籍變更呢?這些問題,可能需要入境事務處才能回答。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對於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言,只有先取得外國國籍之後,主動申請放棄中國國籍或國籍變更,然後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才會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7)的規定,自動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是故,所謂「交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問題,是因為沒有交還的辦法,亦沒有主動申請放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香港沒有主動申請放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機制,加上內地奉行單一戶籍制度,因而曾令香港及內地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父母為內地居民但在香港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從內地移居而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無法再申請取得內地戶籍,在內地淪為「二等公民」,直到內地近年推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才令內地居住的港人享有內地居民相同的待遇。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