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漢宗:首次有未成年人士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定罪

2022-08-23
區漢宗
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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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港獨」組織「光城者」7名成員去年被香港警方國安處拘捕,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6名被告8月2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此案其中4人為未成年(未滿18歲),為首次有未成年人士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定罪。

《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1)條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但109A條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這些罪行列於《刑事訴訟程式條例》附表3內,其中包括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光城者」7名成員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屬「其他嚴重罪行」。

在香港,當考慮個人應從哪一年齡起須對自己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時,聯合國對該問題的觀點是一項甚具影響力的要素,聯合國的觀點已包含在於1994年延伸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 。《公約》第1條訂明兒童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

在香港,針對未滿18歲少年犯的非監禁性刑罰主要包括勞教中心:進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社會福利署管理的感化院,或者接受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在香港,對於違法較輕的未成年人多數會被「警司警誡」。所謂警司警誡,是指由一名警司級或以上官階的警務人員對犯罪的青少年給予口頭上的警誡。緊隨之後的,是「青少年保護組」、「轉介服務」、「家庭會議」等多種跨部門合作、跟進的輔導服務。

《兒童權利公約》在世界上並非所有國家俱有效力。例如在美國,大部分州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8歲。但有八個州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6 歲﹔這八個州是喬治亞、伊利諾伊、 路易士安那、馬薩諸塞、密歇根、密蘇里、南卡羅來納及得克薩斯。

保安局2021年4月14日回覆立法會特別財委會質詢表示,由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底,警方就反修例事件拘捕10,242人。1752名未成年被捕者當中,462人已經或正在進行司法程式,其中209人須承擔法律後果,包括115人被定罪、90人須簽保守行為及4人被判照顧或保護令;僅22人經警司警誡後獲釋。

涉嫌犯法被捕的部分學生在面對法律制裁時,往往有老師家長齊出動為被告百般求情望輕判,引發社會對未成年人士違反法律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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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例風波起,坊間對刑事司法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士被捕後、調查、羈留等過程都有所誤解,甚至有人認為被捕後會如同「沒有事發生」,有關誤解或令未成年人士作錯誤決定。

「光城者」其中6人承認在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光城者」涉嫌犯罪行為皆是在國安法之後,其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屬「其他嚴重罪行」。

「光城者」未成年人士涉嫌犯罪行為顯然不是年幼無知,涉世不深,心智不成熟,相反,世界上經歷過無數次顏色革命,以及他們經歷過香港黑色暴亂,閱歷多而練達世事,他們並非心智不成熟,而是有獨立思考能力,獨立見解。

例如黃之鋒14歲時創立學民思潮及組織社會運動。2014年他因參與違法佔中運動被美國《時代雜誌》選為全球25位最具影響力少年。2018年獲美國參議員提名競逐諾貝爾和平獎。2020年12月,黃之鋒因香港法院定義其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組織非法集結,而被判囚13個月半。

「光城者」眾被告均公開發言鼓吹武裝起義,推翻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在組織專頁多次發帖,重申他們是「革命火種」,呼籲不要等待時機,而要創造革命機會;稱革命伴隨屍骨,以鮮血賭博。建議為「手足」提供經濟援助,確保抗爭人力和資源,倡議武力升級。顯示眾被告有獨立的思考能力和獨立意志。

首次有未成年人士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定罪,能確保國安法在香港有效實施。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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