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國安法被告請不到大狀 是偽命題
《港區國安法》被告人黎智英獲准聘請外地律師一案,早前鬧得沸沸揚揚,及至上月終審庭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後,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外地律師能否參與本港國安案件進行釋法。為此,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接受訪問時表示,若釋法結果不容許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又遇到無本地律師願意接手時,可移交至內地審理。譚耀宗不認同案件移交至內地審理,會對被告人不公,並指《港區國安法》已有條文訂明,機制已列明於法例內。
其實,在特首建議中央提請人大釋法後,法院依舊於本月初開審黎智英案,控方開庭後申請案件押後7天,獲法院批准押後至12月13日再訊。原本代表黎智英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當日因無法延長工作簽證而未有出庭,黎智英於是找了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是故,所謂釋法結果不容許外地律師參與案件,又遇到本地本地律師接手,只不過是記者提出的一條假設性問題。
當然,比起記者的假設性提問,譚耀宗的回答更讓人感到費解。根《港區國安法》第55條,只有出現下列三種情況,案件才會交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一)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國安法被告人在香港未能聘請本地律師為其辯護,肯定不屬第(三)款的「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亦不屬第(一)款「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至於第(二)款,主語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告人未能聘請本地律師為其辯護,其實還可以選擇自辯,最多只是會減低對方打贏官司的機會率,而不會令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此一條款自然亦不適用。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定被告人認為案件交由內地審理,能令其在內地成功聘請辯護律師,因而增加對方的案件勝算,但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案件交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須由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再由中央政府批准,之後才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6條,把案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相關法院審理。整部《港區國安法》並沒任何條文,賦予被告人主動提議案件交由內地審理的權利,自然亦沒譚耀宗口中所宣稱的機制。
更重要的是,所謂國安法被告人不准聘請外地大狀下,便無法找到本地大律師為其辯護的假定,根本是偽命題。香港在《基本法》第8條規定下,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所以本地大律師一直奉行普通法地區所沿襲的「的士站原則」(cab-rank rule),即:除非有利益衝突,或案件不屬其執業範圍及其能力之內,否則不能因為個人喜好,而不接受委託,從而確保任何人,即使惡名昭彰,仍可以得到合法的辯護權利及專業的法律服務。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