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國安法被告請不到大狀 是偽命題

2022-12-13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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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被告人黎智英獲准聘請外地律師一案,早前鬧得沸沸揚揚,及至上月終審庭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後,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外地律師能否參與本港國安案件進行釋法。為此,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接受訪問時表示,若釋法結果不容許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又遇到無本地律師願意接手時,可移交至內地審理。譚耀宗不認同案件移交至內地審理,會對被告人不公,並指《港區國安法》已有條文訂明,機制已列明於法例內。

其實,在特首建議中央提請人大釋法後,法院依舊於本月初開審黎智英案,控方開庭後申請案件押後7天,獲法院批准押後至12月13日再訊。原本代表黎智英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當日因無法延長工作簽證而未有出庭,黎智英於是找了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是故,所謂釋法結果不容許外地律師參與案件,又遇到本地本地律師接手,只不過是記者提出的一條假設性問題。

當然,比起記者的假設性提問,譚耀宗的回答更讓人感到費解。根《港區國安法》第55條,只有出現下列三種情況,案件才會交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一)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國安法被告人在香港未能聘請本地律師為其辯護,肯定不屬第(三)款的「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亦不屬第(一)款「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至於第(二)款,主語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告人未能聘請本地律師為其辯護,其實還可以選擇自辯,最多只是會減低對方打贏官司的機會率,而不會令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此一條款自然亦不適用。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定被告人認為案件交由內地審理,能令其在內地成功聘請辯護律師,因而增加對方的案件勝算,但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案件交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須由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再由中央政府批准,之後才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6條,把案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相關法院審理。整部《港區國安法》並沒任何條文,賦予被告人主動提議案件交由內地審理的權利,自然亦沒譚耀宗口中所宣稱的機制。

更重要的是,所謂國安法被告人不准聘請外地大狀下,便無法找到本地大律師為其辯護的假定,根本是偽命題。香港在《基本法》第8條規定下,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所以本地大律師一直奉行普通法地區所沿襲的「的士站原則」(cab-rank rule),即:除非有利益衝突,或案件不屬其執業範圍及其能力之內,否則不能因為個人喜好,而不接受委託,從而確保任何人,即使惡名昭彰,仍可以得到合法的辯護權利及專業的法律服務。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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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區政府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媒體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汙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認為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