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依法引用國安法第43條要求谷歌刪除「獨歌」內容

2022-12-12
韓成科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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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Google及其旗下YouTube近日被揭發將「港獨」歌曲置於所謂「香港國歌」搜尋結果前排。創新科技及工業局日前會見Google亞太區公共政策及政府事務高層提出嚴正交涉,促請對方「將正確資訊在搜尋結果置頂」,以免再誤導海外和本地網民,結果卻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有關「獨歌」仍然置於前列。本港警方亦曾要求Google移除7部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YouTube影片,谷歌同樣置之不理。

從法理上講,有關歌曲及影片公然煽動「港獨」,已經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紅線,執法部門要求谷歌移除於法有據,在歐洲、加拿大,谷歌亦多次遵守法庭命令糾錯。從技術而言,谷歌要移除有關內容不過是「舉手之勞」,但谷歌卻對政府的交涉置若罔聞,這反映了甚麼問題?反映了谷歌自恃其美國公司、科網巨企的身份,視香港法律如無物,認為特區政府莫奈其何。既然好言相勸已經沒有用,這樣執法當局完全可以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當中明確規定,如電子平台發布的訊息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政府可要求發布人士或服務商移除,服務供應商如果不遵從要求,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對付谷歌的不合作,只有一個對策:就是依法辦事。

或者,當局對於谷歌的「不合作」一直存在忍讓,原因是怕依法追究谷歌可能招致打遏言論自由的指控,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這種擔憂完全是不必要。要求谷歌刪去有關「煽獨」歌曲和內容,與所謂言論自由、網絡自由風馬牛不相及,而是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這些內容已是公然觸犯了國安法,是違法的內容。谷歌雖然是美國公司,但在香港經營就必須遵守香港法律,自覺刪除違法內容,其美國公司的身份絕不是保護罩。

香港國安法第21條列明,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分裂國家,亦屬犯罪。甚麼是所謂煽動(incitement)?就是鼓動他人犯罪,並存有要他人犯罪的意圖。煽動可針對另外一人,一小撮人或是大眾。煽動的形式可以是發表文章、刊登廣告、發表演講/言論等,當然也包括在搜尋引擎上置入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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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英傑案」中,唐英傑被控於7月1日下午,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旗幟的電單車到灣仔撞向三名警員,致警員嚴重受傷,最終其「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罪名成立。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旗幟的電單車,已觸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這樣在網絡上將「獨歌」及相關內容放於搜尋前列,從而讓網民容易獲得相關資料,在性質上與「唐英傑案」並沒有分別,影響甚至更加惡劣,更加必須依法制止。

要求網絡公司刪去非法、不恰當的內容,並非甚麼新鮮事,也與所謂言論自由無關。歐盟最高法院日前裁決,如果歐洲的用戶可以證明谷歌的信息資料「明顯不正確」,谷歌必須移除關於他們的搜尋結果。法官表明,證明不必一定要來自對網絡發布者的司法判決,用戶只需要提供足夠證據,足以證明谷歌關於他們的說法是錯誤的,就可以構成要求刪除資料的合理理據。對於歐盟最高法院,谷歌亦表示接受。這樣,有關「獨歌」以及與「港獨」有關的帖子,公然鼓吹分裂、暴力,違反港區國安法,谷歌搜尋引擎甚至將「獨歌」當作香港「國歌」,這樣的資料還不是「明顯不正確」?還不是錯誤?谷歌根本沒有理由不移除相關內容。難道在歐洲谷歌就要依法辦事,在香港就可以視法律如無物,甚至在明知的情況下將「獨歌」當作「國歌」,這樣的情況可以容忍嗎?

201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下令谷歌刪除一個冒牌產品網站在全球範圍的搜尋結果,谷歌當時稱刪除「存在影響言論自由疑慮」,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卻表明,「網絡沒有界線,其自然棲所在全世界。」這已經表明所謂網絡上的言論自由,同樣受到法律的規管,谷歌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線。尚且現在當局也不過是要求谷歌移除「獨歌」,並將國歌置頂,這樣的要求很高嗎?何以谷歌何以仍然拒絕理會?既然勸喻無用,當局就應該拿出決心,依法追究。

港區國安法早已針對有關情況賦權執法當局處理電子平台上危害國家安全信息,當局完全可以引用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檢控谷歌,並向法院申請具有直接強制性的法令,強制谷歌採取行動,而不是「嚴正交涉」後就當完事。否則,國安法已經實施了兩年多,「獨歌」以及「港獨」內容仍然在網上俯拾皆是,這將置國安法於何地?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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