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國泰空服有權要求乘客刪片嗎?
隨着國泰航空將涉事的空姐解僱,早前鬧得沸沸揚揚的空姐辱客事件,便逐漸不再被輿論關注。然而,國泰空中服務員工會在事件中曾提到,根據國泰的「機艙服務指引」(Inflight Service Delivery Manual) ,如空中服務員在未經同意下被乘客拍攝及錄影(filming or photographing),可向乘客提出刪除有關內容,如遭拒絕可通知機長及機艙服務經理,卻甚少人討論此項規定的合理性,遂撰此文論析之。
之所以說此項規定具有討論價值,因為今次空姐辱客事件的曝光,乃是源於有乘客利用手機把對方的聊天內容錄下來,意味着空姐若發現自己被人錄音後,有可能借此項規定要求乘客刪除,不利於乘客維權。另一方面,隨着現今資訊科技發達,絕大多數人的手機都有攝錄功能,如今國泰工會宣稱旗下會員可根據公司指引,要求乘客刪除其手機內的資料,這又是否侵犯乘客本身的手機使用權呢?
更重要的是,在國泰爆出空姐辱客事件,國泰工會繼而宣稱空姐可要求乘客刪片之後,便有國泰空姐以實際行動跟隨所謂的指引辦事。根據報道,國泰航空於5月25日早上有班機的機艙門一度未能關上,班機延誤個多小時,其間機上乘客大致平靜,有乘客一度離開座位用手機拍攝機艙門情況,但被2名空中服務員阻止並要求刪除相片。如此一來,便引伸出一個問題:空中服務員是否有阻止乘客在機艙內攝錄並要求對方刪除影象的法理依據呢?
須知道,根據國際條約和慣例,船舶或者航空器均是國土的延伸,國泰作為總部設於香港的民用航空公司,其飛機機艙自然被視為中國香港特區的司法管轄區,乘客在機艙之內,亦自然有遵守香港本地法例的法律義務。相比之下,國泰工會所提到的服務指引,若非由香港立法機關制定,或不是在本地法例授權下所制定的規例或附屬法例,便只能被視作公司頒布的內部工作指引,只對其員工具有約束力,乘客則無遵守之義務。
在此情況之下,除非乘客在機艙內攝錄的行為本身,觸犯了香港的本地法例,才應被加以禁止,而根據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任何人出於觀察或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的意圖而操作設備,而操作設備的情況是若非該設備如此操作,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即屬觸犯「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當中「私密部位」的法律定義為:(a)該名個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 (b)該名個人所穿的、遮蔽着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內衣。
換言之,只有以窺探他人私密部位的攝錄行為,才屬法理上的「非法拍攝」,任何人才可基於其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屬於法律定義下的「可逮捕的罪行」,因而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條,對疑犯行使坊間俗稱的「公民逮捕權」。若像早前辱客事件中的錄音,或像另一單新聞中的拍攝行為,均不屬於香港法律定義下的「非法拍攝」,空姐自然沒權要求對方刪除錄像,更沒權在對方不予理睬之後,對其實施任何強制或武力手段,逼使乘客將錄像刪除,否則即屬觸犯襲擊罪。
說到這裡或者有人會問:未經對方同意下的攝錄行爲,算否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的「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根據終審法院在2019 年 4 月頒布的「協和小學試題外泄案」(FACC 22/2018)判詞,指出「取用」(access) 與「使用」 (use) 的詞義不同,條文中的「取用」是指「未獲授權下使用電腦」,因此智能手機即使能被視為廣義上的「電腦」,亦不會因為使用自己電腦的行為而觸犯上述法例。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的是,先不說乘客可不理會空姐提出的刪片要求,即使任何人因合理懷疑有乘客涉嫌觸犯「可逮捕的罪行」而對其行使「公民拘捕權」,拘捕期間若行使過份武力,亦有機會被控襲擊罪,而且在拘捕後,沒權要求對方打開上鎖的手機或行李,亦沒權搜查對方的手機或行李,更沒權要求對方刪除「非法拍攝」得來的錄像。是故,即使是有旅客發現自己被盜竊或被偷拍,機艙人員都是待航機降落機場後,交由當地的執法人員登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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