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民意代表沒有特權

2017-07-24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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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新聞資料圖片)

上年十月立法會舉行首次會議,多名非建制派議員在宣誓期間做出了一些動作,惹來了公眾非議。及後,政府入稟高等法院提呈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判定他們的宣誓是否有效,有否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和現行《宣誓及聲明條例》。繼梁頌恆和游蕙禎之後,高等法院在上星期再次作出裁決,裁定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和梁國雄當日的宣誓不符法律規定,因而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規定,喪失議員資格。 

非建制派聞判之後,立即發起集會,梁國雄更向外界聲稱,四名議員喪失議席是「變相的政變」。從他們的政治立場和利益來看,他們不滿今次的判決結果,甚至以此作為攻擊政府的理由,是絕對可以理解的。然而,非建制派一再強調四人乃是民選產生,作為其議席不應被褫奪的理由,則有點辭窮理屈。 

被撤議席源於拒按法律宣誓 

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只是法治的根本,也是《基本法》第25條的規定,泛民一直擁護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有類似的規定。其實,現時立法會所有議員皆由民選產生,地區直選產生的議席,也有三十五位,為何法院會裁定四人喪失議席?原因只有一個,便是他們拒絕按照現行法律宣誓。難道他們認為,自己獲得了民意授權後,便能擁有特權,凌駕法律之上乎? 

此外,四人在當日參選之時,又有否事先在政綱裡明確告知選民,他們將在當選後拒絕依法宣誓?他們若像外國一些政治組織,例如:愛爾蘭新芬黨一樣,表明自己奉行出缺主義(absentionism),事先聲明自己當選之後,將會在宣誓期間搞出各種小動作,藉此表明自己拒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民依舊投票給他們,他們所強調的民意授權才能成立。 

否則,在選民不知情下,他們在宣誓期間所搞出的各種小動作,便不算獲得民意授權。選民投票給四人,可能純粹是認同他們的政治理念,或者覺得他們擁有監督政府施政的能力。我們甚至可以預料,選民若是事先知道四人在當選之後,會在宣誓期間搞出各樣小動作,並因此而失去議席,當日的選舉結果可能並不一樣。 

效忠宣誓早由港英引入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筆者在另一篇文章已曾提到,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並不非回歸之後才設立的,而是1972年已經訂立的規定。現行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條,則是沿襲自1968年制訂的《立法局會議常規》第1條。換句話說,效忠宣誓是由港英政府引入的,也是英國國會幾百年的傳統,《基本法》第104條只是沿襲了這個規定。 

正因如此,末代港督彭定康在上年來港之時,曾在外國記者協會午餐會演講中,主動談及議會的宣誓規定。他指出,宣誓是莊嚴的,他當年來港就職時曾依法宣誓,他在英國擔任國會議員、上議院議員之時,也曾依法宣誓。他又在演講中提到,愛爾蘭新芬黨當選之後,由於拒絕向女皇宣誓效忠,因而得不到國會議席資格,其他國會、議會也有相似的宣誓要求。 

由此可見,是否民選產生,並不代表他們擁有特權,也不代他們可以不遵守現行的法律規定,拒絕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區。或許,正是因為民眾覺得四人咎由自取,當日非建制派在判決之後所發動的集會,最終只有幾百人到場支持。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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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成科  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