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 :DQ4人可否通過「確認書」一關?
喪失議席4人未必會全部上訴。(商報圖片)
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和劉小麗4人被褫奪議席,4人都表示會重新參與補選,但對於是否上訴的問題,4人相信不會「共同進退」。原因是如果他們同時決定不上訴,意味特區政府很大可能將4人加上「青年新政」梁游的議席同時補選,在比例代表制之下,泛民要全數取回6個議席有難度;但如果4人同時上訴,不但要承擔高額的訟費,而且在人大釋法之下,要勝訴的機會也不高,4人同時上訴極不划算。因此,他們很大機會採取分頭行事的做法,例如羅冠聰不上訴盡快進行港島補選,在泛民共同支持下,很大機會獲勝,如此便可以及早返回議會。至於另外3人則可能會選擇上訴。
法律界人士意見各異
不論他們上訴與否,接下來的一個問題是,究竟被法庭因宣誓案而DQ的4人,能否再參與補選,說得實在點就是能否通過立法會選舉「確認書」一關,對此各界都有南轅北轍的意見,例如港大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就指,現行法例沒有訂明,因拒絕宣誓而失議員資格的人不能參與立法會補選。他認為只要被取消資格的人,不再發表令人懷疑並非真心簽訂擁護《基本法》等聲明的言論,預計可重新參選。資深大律師兼行會成員湯家驊則認為,4人曾涉宣誓案,法庭客觀或觀感上已認為4人不擁護《基本法》,故選舉主任可以此為理據,質疑4人未必擁護《基本法》,4人參與補選時,或需提出更有力證據證明已「痛改前非」,否則難過「確認書」一關。
兩名同具份量的法律人士對於4人可否通過「確認書」一關看法大相徑庭,正說明事件的複雜性,也說明特區政府的確認書制度確實有不完善及標準不一的問題。
2016年7月14日,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新聞公報,指「留意到近期社會上有意見關注到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故新增一份聲明確認書,當中特別列明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第 1 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第12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及第159(4) 條:《基本法》若有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當時選舉主任以此先後取消了「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民進黨」楊繼昌、「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以及中出羊子等人的參選資格,原因是他們或鼓吹「香港獨立」,或表明不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主要根據他們的言論及行為判定他們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有關做法在當時雖然也引起了爭議,但由於這些人確實曾高調鼓吹「港獨」、否定《基本法》,所以在道理上、法理上也說得過去。現在DQ4人毫無疑問違反了宣誓的規定,也被質疑未必擁護《基本法》,但在程度上是否等如宣揚「港獨」、或挑戰《基本法》?則可能存在爭議。
需在補選前訂立完整「確認書」制度
「確認書」的出現,原意是防止「港獨」分子參選,以捍衛《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在原意上沒有可質疑之處,但不能否認的是,有關制度推行得太倉促,在標準上、制度上也有未盡完善之處,例如陳弘毅和湯家驊都提到「下不為例」、「痛改前非」的問題,但如何證明、誰來決定等,都是一個問題。阻止「港獨」分子進入議會,並非是權宜之計,而是一個制度上的安排,既然是制度上的安排,就應該盡早完善制度,在補選之前提出一個完整的「確認書」制度,列清標準、原則及有否「改過」機制,既讓「港獨」分子「望峰息心」,也讓泛民知所進退,並令外界有所依循,以免再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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