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容許被DQ者參與補選 恐與人大釋法相悖
(文匯報資料圖片)
現時對於6個議席的補選安排,各界仍然心裡沒底,一方面不知道梁國雄、劉小麗等人是否會繼續上訴,補選是分開或是合併進行仍未有定案;至於人選方面,泛民已表示初步共識是讓4名被DQ者(不包括已表明不會參選的「青政」梁游) 有優先參與補選的權利,其他黨派全面讓路,但如果他們礙於不同原因而未能參與,則再作部署。按常理,被DQ者都希望參與補選重返議會,有什麼「不同原因」令他們未能參與?顯然,泛民擔心他們未能參與補選,主要是怕他們過不了法律的一關。
2012年通過的《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規定,自願辭職的議員,在辭職後6個月不能參與補選。但當時沒有設想到會有議員因宣誓而被取消議員資格,所以也沒有將禁止補選的範圍由自願辭職擴大至被DQ者。然而,人大已經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明確了立法會議員宣誓的相關規定,人大釋法法律效力等同基本法,釋法內容也必須體現在香港的法例及選舉制度之上,所以,修訂立法會條例已是勢在必行。
人大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主要有三個內容:一是列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宣誓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二是就立法會議員的宣誓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列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宣誓要求,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違反誓言行為可作出法律追究。
人大釋法等如為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建立了一套機制,及後法庭判處6人因沒有依法宣誓而失去議席,儘管法庭表示就算沒有人大釋法也會作出如此判決,但毫無疑問,人大釋法一錘定音,發揮了關鍵的影響力。其中,人大釋法提到沒有依法宣誓者,將「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雖然沒有明確是喪失當屆參選資格或是「永遠失去參選」資格,但以常理論,如果因宣誓問題而被取消議員資格,但在當屆任期中卻可通過補選重返議會,在道理上說不過去,也明顯違背了人大釋法的規定,等如令有關制度形同虛設。
而且,人大釋法亦為選舉主任執行「確認書」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選舉主任在審批被DQ者的參選資格時,必定會考慮人大釋法內容以及法庭的判決。6人既然因為沒有依法、不真誠等原因而導致宣誓不合法,已表明他們失去了出任議員的資格。至少在這一屆之內,不能參與補選是合理的做法。至於之後的選舉,屆時選舉主任大可聽其言觀其行,再作出決定。
在人大釋法以及法庭判決之下,被DQ者顯然已經失去了參選及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如果容許他們參與補選,等如是罔顧法庭判決,更是公然與人大釋法相悖,後果難以預料,更可能會引發新一輪司法覆核以至人大再次進行釋法。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特區政府應該肩負把關責任,明確被DQ者不能參與當屆補選並研究修訂現時的選舉條例。如果為了向泛民釋出善意,而在補選上作出讓步,隨時會引發更大的後遺症,實屬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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