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反修例運動擴大化的反思

2019-07-19
田飛龍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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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沙田事件」意味着香港反修例運動繼續發酵,警民衝突升級,運動本身有擴大化之勢。自七一暴力佔領立法會以來,儘管運動性質已經惡化,民意及合法性已經有所轉移,但運動慣性及能量仍在一定的高位保持,對香港法治與社會的危害性依然存在。     

從法律上講,香港逃犯條例修訂本身有正當性及合法性,不僅可以解決陳同佳案的個案移送問題,還可以彌補香港與未簽移交協議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移送制度漏洞。特首及特區政府是從完善香港法治及提供刑事正義的角度出發開展工作的。即便如今修例工作因為政治原因無限期暫停,甚至如特首所謂的「壽終正寢」,但香港法律體系的這一漏洞依然存在,修例的必要性不可能因為社會運動壓力而完全消除。不過,由於原計劃要趕在今年10月之前完成修例以及時運用之,特區政府的立法諮詢與解釋的工作未盡完善,引發市民恐慌,更被反對派及外國勢力扭曲放大,極限利用。      

修例風波除了條例諮詢程序不足及解釋不力外,還存在更重要的原因:其一,香港社會對內地體制與司法的深度不信任是主要因素,反對派的造勢動員成功激發了這一內心不安全感;其二,佔中之後香港反對派連續遭遇政治挫折,士氣低落,但也蓄積了越來越多的政治怨氣,此次得以集中爆發;其三,美國在中美貿易戰之際極限利用「香港牌」施壓,對運動推波助瀾,是非常關鍵的外部因素;其四,台灣獨派團體甚至民進黨當局以「太陽花學運」全套技戰法支持和推動香港反對派升級對抗,污名化「一國兩制」以回擊習近平講話,為島內2020選舉攫取政治利益。這些因素共同作用,導致了香港回歸以來最大規模的社運風暴,一起命案引發但波及全香港的社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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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遊行示威按照香港法律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及獲得警察的現場保護,本是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這些最初合法的行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了違法及暴力化傾向,超出了法律許可的範圍:其一,遊行示威存在超出警方劃定路線、規定時間及和平方式的違法性;其二,遊行示威過程出現圍攻政府機關、阻斷道路交通、滋擾其他公眾以及升級使用法律嚴格禁止之暴力的情形,觸犯香港法律上的多種罪行。

香港法律保護合法的遊行示威行為,但禁止及懲罰超出法律界限的違法暴力行為。這也就是為什麼儘管遊行示威整體可以不定性為「暴動」,但個別人士的暴力行為仍然需要以暴動罪及其他相關罪名檢控定罪,以儆效尤。這種區別追懲也是為了保護公民行使遊行示威權利的合法性、安全性及基本秩序。若不能從法律上有效區別及完全排除遊行示威中的暴力,不僅是放任違法及損害法治,更是對現場其他和平民眾人身與財產安全的漠視和踐踏。

對暴力的解禁與放任,就運動本身而言是在七一事件中達到某種極高點。七一暴力佔領立法會是「港式太陽花學運」的完成式,也是反修例運動暴力升級的巔峰形式,標誌着這場運動合法性與道德基礎的自我消解,但其消極後果和長遠影響很難短時間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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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佔領行為涉嫌觸犯香港多部法律及多種罪行,是一場大規模的群體性違法犯罪行為。可能觸犯的本地法律包括《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等,以及若干普通法上的罪行,具體包括暴動罪、刑事毀壞罪、公眾妨擾罪、非法集結罪、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襲警罪、侮辱區徽罪等。這些刑事罪行應受檢控和處罰,具體制裁形式包括監禁和罰款。特區政府及警方已明確表態將堅決追究到底,不可能特赦免罪,否則違背法治原則,貽害無窮。

此次示威活動中,示威者有較為一致化的裝扮,比如黑衣、口罩、雨傘等,主要意圖及理由包括:其一,這是示威遊行的統一培訓和要求,方便相互識別及支援,並及時排除不相關者;其二,用於遮擋及隱藏面部特徵,為後續檢控帶來證據困難,是一種反偵查措施;其三,雨傘既是2014年佔中運動的標誌物,也是抗擊警察清場的方便武器,表明反修例運動與佔中運動的精神聯繫;其四,在有效掩護的裝備下,示威者違法及使用暴力的心理素質大大得到增強。  蒙面對於示威者違法暴力的升級有激勵作用,從香港社會治安及法治保障的角度而言,適宜制定反蒙面人法或修訂有關示威遊行法律以增加反蒙面條款。

香港法治經歷2014年佔中及2019年反修例兩場大型社會運動,已有根基動搖的傾向,恢復法治權威性與法治信心是香港在此次運動之後需要重點開展的工作:其一,區別對待整體運動定性及獨立的暴動罪行為,前者宜從寬,後者宜從嚴,以確立香港社會運動的非暴力底線及法律界限,以儆效尤,這需要律政司和法院的典範性檢控與裁判,形成相關的權威性判例與基準;其二,增強今後立法工作的民主諮詢與更充分的解釋說明力度,使民眾在法律生效開始即知曉和理解法律;其三,政府制定周全的基本法教育和普及計劃,將基本法及香港主要法律帶進中小學課堂及社會角落,重建法治社會的信仰基礎;其四,加大在國際媒體與學術研討場合對香港法治的解釋力度,澄清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的鞏固性,以及「一國兩制」之下香港高度自治的可持續性,消除對香港法治的國際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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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折射出「一國兩制」的內部信任鴻溝。不信任源於不理解,源於價值觀、生活方式及教育體系的長期相互隔離。這有兩地殖民史中相互分離的歷史效應累積,也有回歸後治港政策某些偏失以及香港內外因素互動發酵的影響。重建信任需要雙方共同的努力。      

對國家而言,需要在體制與法治方面繼續堅定推進依法治國有關改革進程,逐步建立內部和外部對中國法治的理解和認同,打鐵還需自身硬,同時對香港尋求進一步民主發展的正當訴求在適當條件下予以積極回應。對香港而言,需要在關切自身利益和自由的同時,理解到「一國兩制」不僅包含高度自治,還包含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香港的教育體系需要相應檢討和改革,增加國家政治、歷史、文化及發展戰略的知識,幫助香港青年人建立對國家最新發展的理解以及對民族復興的參與意願。    

關於國際干預的部分也值得進一步檢討和分析。英美的頻繁干預顯示出香港問題的複雜性及國際化背景,也折射出此次反修例運動與國際反華勢力的滲透操縱有關。香港回歸以來,非法干預香港問題的主要責任已由英國轉向美國,但英國基於殖民主義殘餘思維及利益思考方式仍在持續其干預行為,比如此次英國外交大臣傑里米·亨特(侯俊偉)的香港問題言論就是較為典型及更為徹底的一種干預形式。亨特的言論與立場缺乏最基本的外交與國際法常識,對中英聯合聲明的性質與效力也做了錯誤的理解和解釋,對英國干預行為的法理基礎做出了錯誤的認定。這些干預行為及其法理錯誤已得到劉曉明大使及中國有關部門的嚴正駁斥及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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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屬於雙邊國際協議,主要用於解決香港回歸中國的有關法律交接事宜,並不建構任何超越1997年時間範疇的外國管治權。該聲明所載有關中方承諾及制度構想已通過《基本法》予以落實,中國立法機關更是基於對香港民主發展的管治責任而增加了「普選」條款,尋求在「一國兩制」框架內推動香港民主進步。但香港的民主發展必須與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相協調,有助於國家的整體進步。作為雙邊協議,從1984—1997年,中國政府已基本圓滿履行有關義務及職責,中英雙方已於1997年7月1日完全移交香港管治權,從此以後中國享有對香港完全的主權與治權,並通過《基本法》予以具體實現。《基本法》的憲制基礎及合法性依據是中國憲法,不是聯合聲明。英國政客誤解聲明的法律性質及效力,誤解聲明在1997年之後的地位,誤解「五十年不變」的英方責任,是對國際法理及中國主權的無知和蔑視,必然遭到中國政府的嚴厲譴責及批評,也對中英關係造成嚴重損害。客觀而言,英國如今既無任何權利、也無任何能力對中國香港進行干預,香港問題純粹成為英國政客的「口炮」議題和炒作攫取政治利益的借口,對中英關係及香港管治改良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總之,反修例運動已經擴大化,尋求平息與和解的充分民意正在凝聚,法治權威的重建面臨重要挑戰,但也是一種考驗的契機。我們期待香港民意的理性回歸與香港法治的權威重建,以保障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繼續維持高度自治和繁榮穩定,並繼續對國家的現代化和國際化做出獨特貢獻。

 

(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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