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可用行政命令禁蒙面嗎?

2019-08-19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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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泛民在6月發動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抗爭以來,部分示威者倣效外國的「黑塊」(black bloc)戰術,藉着戴上護目鏡、墨鏡及口罩,使執法者難以區分他們的身份,從而減少示威者被成功起訴的機會。有見及此,科大經濟學系榮休教授雷鼎鳴日前撰文,建議港府制訂「反蒙面法」,並在正式立法前,以特首透過發布行政命令的方法實施。

問題是,雷教授的建議是否可行呢?我們先從政治層面,探討「反蒙面法」能否成功立法的問題。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政府提交的立法草案,只需立法會過半議席贊成便可通過,而建制派在立法會坐擁70席當中的43席,法案成功通過的機會不難。

可是從現時的政治形勢來看,《逃犯條例》修訂所引發的風波尚未平息,港府若在此時推動「反蒙面法」的立法工作,必定使局勢進一步惡化。即使風波在未來能夠平息,但是立法建議也必定引來在野泛民主派反對,甚至借此發動新一浪的反政府浪潮,港府是否擁有足夠的政治能量和勇氣,推動「反蒙面法」的立法呢?

撇開政治現實的問題不論,即使假設「反蒙面法」能夠成功立法,泛民中人也有可能批評「反蒙面法」侵犯港人的集會、示威或遊行的自由,或者是扼殺信奉回教的女性配戴罩袍外出的權利,因而侵犯了他們的信仰自由。若他們以此為由提呈司法覆核,質疑「反蒙面法」違反《基本法》第27條、第32條及第39條,法院會否判政府勝訴,實在是未知之數。

至於「反蒙面法」在正式立法前,特首透過發布行政命令實施的問題,雷教授在文中已曾指出,法院在二○○六年的司法覆核當中,對於《基本法》第48(4)條所賦予特前發布行政命令的權力,理解遠不如美國般的寬鬆,因而建議「政府應為此上訴或要求人大為此釋法」。

不過有一點值得留意的是,無論人大常委怎樣解釋第48(4)條,特首所發布的行政命令,都不可能違反《基本法》,因為根據《基本法》第48(2)條規定:「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是特首的職能。換言之,假如法院裁定特首所發布的行政命令違憲的話,該命令也有機會因此而無效的。

另有一點不得不說,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根據現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g)條的規定,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特首在緊急情況下頒布的規例和命令,即使跟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在其正式宣布廢除前,仍具法律效力。

換言之,即使人大常委不解釋《基本法》第48(4)條,特首依舊可在緊急狀況的情況下,會同行政會議頒布禁止公眾聚集期間蒙面的規例或命令。愚見認為,唯一須要人大釋法的情況,是特首假如利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禁止示威者蒙面,因而引來司法覆核,法院在解釋《基本法》部分條文(如:第27條或第32條)之時,並不符合立法原意,人大常委才有釋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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