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柏:四中全會後的香港
四中全會落幕,會議後對外發放的公報,有談及港澳政策,扼要如下:
1. 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
2. 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維護香港及澳門長期繁榮安定。
3. 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筆者認為,持續四個多月的「反修例」暴動至今尚未平息,在正面的角度中看這件事情,算是可藉着暴動反映了特區政府管治下的深層次矛盾、意識形態之爭及社會問題,亦可展示了港府在應對危機中的能力及得失。以中國政府釋放出來的訊息可見,其短期盤算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以港府自身的力量去「止暴制亂」。至於中、長期的籌謀方面,則無可避免會涉及一些「體制上的深化改革」。
那麼,「四中」釋放出什麼訊息呢?個人認為,「堅持及完善『一國兩制』」的意思,就是「一國兩制」的體制會繼續下去,部份愛國愛港人士的「一國一制」之期望始終要落空。可是,「一國兩制」既要「堅持」,但亦要「完善」,則無可避免會涉及一些改革。這改動還不會把香港變成「一國一制」,但中央應該會加強對港澳的管治,其目標有三。第一、就是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第三、須要確保特區政府的長期繁榮安定。
既然中國政府可能有意對港澳特區政府作出一些「體制上的深化改革」,又會否涉及修憲或修改基本法呢?筆者認為不會。因為第二點就已點明要「嚴格依照憲法及基本法管治」,即不會以修憲或修改基本法來改變管治模式。其實,這一點亦不難理解。中國憲法及基本法都明確的表明中國政府對港澳的絕對統治權,縱然需要在管理港澳的現行機制上有一些改變或強化,又何須改動憲法呢?
至於「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則有兩大方向。其一、是「法律制度」。其二、是「執行機關」,理應是兩大改革及強化的重點範疇。
1. 在「執行機關」方面:這涉及港澳辦、中聯辦、港區人大、行政會議成員,行政長官、各司法及局長、公務員體系,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等等。例如、港澳辦方面,又會否有更多資源及人手去治理港澳事務呢?此外,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除了以選舉之外,尚可以透過協商產生。而且,「一國」之下,才是「兩制」,在任命行政會議成員、各司長及局長時,又會否執行更嚴格的「背景審查」呢?
此外,「一國兩制」之下,又如何界定「港人治港」?在各行各業裡,國企來港經商,除了要起用大量香港專才之外,在架構之內,亦需要有熟知大陸行情的人才,無可避免的要引入大陸人才。他們可以工作簽証形式到港,亦可能透過專才計劃來港定居,成為「香港人」。回歸以來,就只有港政機構鮮有這種情況發生。在可見將來,或許會有所改變。
2. 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們亦不難發現,港府的行政機構執法,以警力「止暴制亂」,但仍處處受制於司法機關及法庭。例如,暴動以來,警方拘捕的疑犯當中,就算涉及嚴重暴力的人,大部份都能輕鬆保釋。暴動罪行非比尋常,絕對會危害社會安寧,而且在意識形態之爭太劇烈的情況下,在保釋期間再犯罪的可能性亦高。為何法官會容許絕大部份的疑犯保釋呢?此外,我們又能否設立「特別法庭」加快審理暴動罪行呢?值得一提的是,關於某些案件的判刑,明顯極具爭議。為何弄髒美國領事館的人要判四周,但弄污國旗的人,卻只判社會服務令?
自港英年代至今,港府都是「行政主導」而絕非「三權分立」。就算回歸後港人享往的「司法獨立」,跟「三權分立」亦有所不同,更絕無「司法獨大」之理。一直以來,人大掌「釋法權」,但「終審權」卻授予香港法庭,亦明顯沒有制度去管理法官。放眼世界,以地方政權來說,要確保「司法獨立」的最有效方式,就是把權力收歸中央。至於,香港的司法機關將會有什麼程度的改變呢?還須要留意事態的發展。
最後,坊間有傳言指,「四中」的訊息代表了中央打算盡快立「廿三條」,又有人說將會「撤換特首」。筆者認為,「四中」釋放的訊息,是一種方向性及策略性的理念,至於在具體上如何演釋及執行,未必會有一套具備細節的定案。或許對香港人來說,「廿三條」及「特首人選」是頭等大事。但對中央來說,都只是旁枝末節,並沒有需要在「四中」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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