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張貼「連儂牆」單張,算否刑事毀壞?

2020-02-26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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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15名青年男女在葵涌邨天橋及牆身,以白膠漿及噴漆張貼單張,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罪拘捕。及後,有人在社交平台撰文,聲稱張貼「連儂牆」的單張不會對牆壁構成暫時性或永久性損害,以及張貼者並非「意圖」摧毀或損壞牆壁,質疑警方以刑事毀壞罪拘捕單張張貼者,屬於無理拘捕。

然而,質疑者所提出的論據,實在值得商榷,亦不熟悉現行刑事毀壞罪當中,一些法律詞彙及機念。

首先,質疑者聲稱葵涌邨的天橋及牆身,應該由屋苑的管理處管理,但是根據《警隊條例》第50條規定:警務人員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或合理地懷疑犯了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的人,乃屬合法 。換言之,不論事發現場在哪,只要警方接獲報案後,發現有人涉嫌作出違法行為,便可加以拘捕。

其次,質疑者聲稱張貼單張不會對牆壁構成暫時性或永久性損害,這要看對方使用什麼方法張貼單張。據報導,被捕者當時是以白膠漿張貼單張,白膠漿乾涸後,單張便難以除下,牆身上的塗漆亦會因此而留下痕跡,造成物質上的損害。與此同時,牆壁持有人為了洗除牆上的海報,將需付出額外的費用,因此承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更重要的是,在俗稱「刑事毀壞」的《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裡,「損壞」一詞的定義其實很廣泛。除物質上的損害外,「損壞」還包括任何對該物品價值或用途所造成的損失。這種「損壞」可以是暫時性或永久性,其「損壞」亦不需要是可觸摸的。因此,只要所張貼的海報,將會造成牆壁上的塗漆暫時性地未能發揮原有效用,便可視作「損壞」。

至於質疑者聲稱對方不是「意圖」毀壞牆壁,反映對方並不知道刑事毀壞乃是「一般意圖」(basic intent)的罪行。在普通法當中,「基本意圖」除了「蓄意」外,亦可以包括「罔顧」(recklessness)。所謂「罔顧」,是指被告在行動時主觀地察覺某一後果發生的風險,而在他知情的情況下選擇冒險地作出行動。

例如:有人在張貼海報時,明知牆壁上的塗漆將被海報所遮蓋,使其不能發揮原有的功用,亦知道牆壁持有人將會因洗除海報而需要負擔額外費用,但是仍然不理後果地選擇張貼,致使牆壁持有人承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便構成「罔顧」。

正因如此,在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裡,除了將「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及「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列為犯罪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亦是視作違法行為。所謂不是「蓄意」損壞牆壁,或者「蓄意」致使牆壁持有人承擔額外的清洗牆壁費用,並不構成無罪的合法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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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論是應付「軟對抗」還是「遠對抗」,都存在立法或執法上的困難,應以其他的政治手段應對。本文不反對「軟對抗」難以透過立法規管,但是說到「遠對抗」則不然。畢竟,協助危害國安或恐怖分子,屬於《港區國安法》所列明的刑事罪行,但現行法例對於政治匿名捐獻和網絡眾籌,均沒加以規管,政府自然可以透過本地立法,堵塞這一方面的法律漏洞。

    陳凱文  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