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兆麟:港區國安法有助社會盡快穩定
近日人大會議列出「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議程,授權人大常委會訂立「港區國安法」,禁止分裂國家、顛覆中央、外國干預及恐怖主義行動,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實施。提案推出後引起爭議,社會有聲音質疑為何要此時急於推動,不繼續等候本地立法?但其實此舉是「長痛不如短痛」,有助香港社會盡快穩定。
香港過去經歷了社會動盪的一年,源頭固然是政府推動逃犯條例失當,以及連番處理示威的失誤。但後來出現的不少暴力及破壞行為,已使活動變質。近期疫情漸退,抗爭活動卻重燃,有激進份子甚至揚言要推動港獨,否則將持續阻礙一切經濟活動,「攬炒」香港經濟。不少市民擔心這些極端行為將影響經濟復甦,相信也是中央決定出手的原因。
近日立法會議會的混亂,相信是中央決定出手的第二個原因。《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能禁止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行為,以及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港活動等,可惜自2003年首次嘗試立法至今,政治衝突日益加劇,議會兩極化嚴重,至今也未有適當的政治環境由本地自行立法。議會單是選舉內會主席也弄至滿城風雨,議會先是拉布,後爆發肢體衝突。如要通過本地立法程序,特區政府需要把議案交立法會表決,恐怕只會重演內會主席選舉的混亂。訂立港區國安法,並不代表中央要剝奪本港就二十三條立法的權利,而是希望先透過過渡性質的國安法,填補有關法律真空。
「港區國安法」與現時附件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同為全國性法律,故港區國安法已有充分法理依據。訂立港區國安法,止住香港的政治動亂,有助特區政府盡快專注於民生工作,恢復香港經濟,並舒緩社會包括房屋、醫療等的民生問題。部份社會人士擔心「港區國安法」非由本港制訂,擔心不適合香港,但人大常委會有不少熟識香港法制環境的法律專家;而社會各界及政黨亦會有更深入的討論和實踐相關法例的研究。與其危言聳聽,揣測立法帶來的影響,倒不如耐心等候有關法律的起草文件,細閱當中條文再給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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