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漢宗:「港版國安法」由中央主導執法是關鍵

2020-05-29
區漢宗
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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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28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表決有關「港版國安法」的決定草案,獲2878票贊成、1票反對、6票棄權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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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工作後,會將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職責,特區行政長官要定期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

本身是律師的港區人大代表陳曼琪在兩會期間港區人大小組會議中談及五點建議,包括在香港法院設立專屬「國家安全法庭」,有關法官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設立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包括香港官方及非官方代表,協助特首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委員會的實際工作人員、技術、行政及財政由中央人民政府提供支援;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執法機關及工作由香港警務處增設「香港國家安全部」負責,並設立港區人大代表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的監督制度。

大律師公會此前發表聲明,就草案提出中央國安機關可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公會指對於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亦有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公會強調,司法獨立為香港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晏子春秋》名句:「桔生淮南則為桔,生於淮北則為枳。」後人遂用「南橘北枳」來比喻環境對事物的影響,形容某種事物因為環境的變化而異化或者變質。用此名句看「港版國安法」能否成功,中央立法、中央主導執法是關鍵。若中央立法、香港法庭執法,則有「南橘北枳」之虞,因為「港版國安法」與香港的司法環境、與香港法庭和法官的價值觀根本格格不入。

陳曼琪在港區人大小組會議中談及的五點建議,實質上接近中央立法、中央主導執法。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實質上接近中央立法、香港法庭執法。 

「港版國安法」由中央立法、由香港法庭執法為何有「南橘北枳」之虞?從以下一例就可以清楚看出: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月處理將軍澳「連儂牆」的斬人案引起爭議,主要是因為郭偉健在判辭大篇幅譴責反修例示威中各種暴力行為,如堵路、刑毀基建、圍毆政見不合者等,更在判辭中斥示威者行為是恐怖主義。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為此發表聲明,指已提醒郭偉健在履行其司法職責時,須避免在公開場合,包括於判詞中發表任何政見,因而給人偏頗的觀感。郭偉健更被整肅不可審理任何涉及修例風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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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制派議員批評馬道立在收到「黃絲」投訴就處理郭偉健的案件,但卻未處理針對其他法官的投訴,質疑馬道立雙重標準,是損害司法機構的公信力。事實上,認同、同情「藍絲」的法官,司法機構就要嚴肅跟進,不准再審同類案件。但撐「黃絲」的法官多的是,修例風波中有法官參與反修例聯署,僅僅被司法機構勸喻;有法官在判詞中讚「公民抗命」的違法者「理想崇高」;有法官在判詞中讚投擲汽油彈的少年「係優秀嘅細路」……為何不見這些法官受訓示和整肅?這不是典型的雙重標準嗎?

而且,郭偉健的判辭與中央官員解讀港區國安法的說法幾乎一致。例如身兼港澳協調小組組長的國務院副總理韓正稱,去年的社會動盪,街頭暴力不斷升級,「港獨」組織暴力日益猖獗,嚴重危害法制、嚴重危害「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香港已成為國家安全突出的風險源。從國家層面進行「香港國安立法」,針對的是搞「港獨」、「黑暴」等極少數人,歸根究柢,懲治的人屬極少數,但目的是要維護絕大多數香港同胞及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基本權利、自由和切身利益。韓正的話,其實就是「港版國安法」的立法背景和原意。郭偉健的判辭與韓正的話大體相近。

「港版國安法」針對的就是修例風波中搞「港獨」、「黑暴」的極少數人,為何郭偉健被香港司法機構整肅不可審理任何涉及修例風波的案件?

國際上,涉及國安法罪行的都由沒有外地居留權的本國法官審判。在「一國兩制」下排除外籍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做法,澳門是先例。澳門立法會2018年修法,正式規定法院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必須由「中國籍法官」審理,排除外籍法官。原因是由擁有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的法官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時,有潛在或實際的「雙重效忠」矛盾和利益衝突問題,故他們必須迴避,以保證公平。其實,不僅是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須由中國公民擔任,而且過往審理有關案件,有露骨偏袒疑犯前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法官,也必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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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由中央主導執法,應授權駐港「國安機構」和香港警隊執法,由香港警隊拘捕疑犯,由駐港「國安機構」檢控和審判。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在香港執法,其權力、權利和在內地無異。駐港「國安機構」不受其他香港機構監管。內地國家安全機構人員在香港辦案,只向其所屬上級機關負責。

「港版國安法」由中央主導執法,中央人民政府在有需要時,可以把犯罪嫌疑人解回內地檢控、審判及服刑,以保證案件所涉國家機密不會因法庭文件而外洩,並且可以真正震懾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而自恃國家對他們莫可奈何的頭面人物和骨幹。反修例運動的核心訴求就是「反送中」,反修例運動黑手與骨幹人物可謂求仁得仁。

「港版國安法」由中央主導執法,應訂明凡是援引本法作出的決定,份屬國家行為,香港法庭無權受理司法覆核。這是國際慣例。2004年英國特工在香港國際機場綁架一名利比亞異見者及其家人回倫敦,事後該異見者入禀英國法庭控告英國特工侵犯其人權,英國法院便以事涉國家安全而不受理。

「港版國安法」由中央主導執法,刑罰必須訂得明確,不能出現一經定罪,卻以社會服務令,輕判罰款了事。還要訂明無論任何情況,除非被定罪者因故離世,否則不論是年紀或生病或其他原因,都必須服刑,沒有緩刑的安排。

「港版國安法」由中央主導執法,入境處應與駐港「國安機構」對接,掌握涉嫌疑觸犯「港版國安法」人士,阻止他們在法律一通過便立即外逃。任何人觸犯「港版國安法」,一經被捕,不准保釋,以免出現犯罪嫌疑人潛逃的情況。

總之,「港版國安法」能否成功,避免「南橘北枳」,由中央立法、中央主導執法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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